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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抢劫一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发布日期:2011-07-10    作者:110网律师
王某某抢劫一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检刑诉【2010237号起诉书指控的倪某某、王某某、冯某某抢劫一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420日作出(2011)洛龙刑初字-1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三被告人预谋后,被告人倪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被告人王某某坐在中间,被告人冯某某坐在其后被告人王某某强行拽掉赵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认为三被告人采用飞车抢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与本案客观事实及证据不相符合,不予采信。分别判处王某某、倪某某、冯某某等三被告人五年、四年、四年有期徒刑,并分别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王某某委托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方西乾、张英杰律师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改判无罪”。洛阳市中级法院(2011)洛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事实不清,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1)洛龙刑初字-153号刑事判决,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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