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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支持全部违约金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11-07-1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委托人王某于2010年4 月通过深圳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与被申请人许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某房产出售给被告许某;约定成交价为人民币233万元;并约定违约一方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约定被申请人许某应按时办理首期房款银行监管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按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及其它内容。因国家政策调整,在某些情况下购买房产需提高首期房款。本纠纷中,被申请人许人因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要求得提高相应首期房款,双方于2010年5月签订相应《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首期款为人民币61万元,许某所交的定金10万元作为首期款存入银行监管协议的账户内。签订协议后,王某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全部义务,但被申请人许某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银行监管协议。史经王某多次催告,但许某仍拒不办理。许某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法定根本性违约,已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严重后果。王某多次与许某协商解决纠纷,但许某却拒不配合解决,由此产生法律纠纷。
 
       办案结果: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向相关部门和个人收集证据,并向相关人员解详细事实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许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其它责任。经过系统的准备案件证据材料、经过专业而负责的庭审辩论和与仲裁部门合法的沟通,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裁决被申请人许某向王某支付违约金46.6万元及赔偿其它损失。委托人通过律师的办理获得全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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