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平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1-08-22 作者:潘友才律师
民事调解书
(2010)金义知初字第68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潘友才。 委托代理人:叶华军。 被告:吴平和。 委托代理人:鲍江云。 委托代理人:杨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平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平和停止并保证不再实施侵犯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10219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吴平和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于2010年8月13日付清。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吴平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小坚
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
代理审判员 陈慧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芳芳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 上诉人广西润达制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香港京都念慈菴总厂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
- 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诉李玉林侵犯商标专用权及计算机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诉好又多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 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罗曼假日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 韦**诉黄**、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交通事故案
- 原告何**与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魏**、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
-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春红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描述性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是否构成侵权
-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下简称波马公司)为与被告丁林刚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将从正品渠道购买的商品低价售卖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终不正当竞争
- 网店使用”XX综艺电视剧明星同款“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赔偿8000元
- 一件代发电商卖家经营者构成商标侵权合理来源抗辩成功
- 先企业字号后注册商标的是否无效或构成侵权企业如何维权应对
- 抖音快手短视频中引用音乐未经授权作为唱作歌手如何维权
- 代理被告网站APP提供盗版软件链接仅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
- 游戏软件通过技术手段涉嫌侵犯源码游戏构成著作权侵权获赔偿
- 离职员工携带前电商公司客户信息建立新公司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获得赔偿
- 抖音账户主播直播涉案网课课程构成著作权侵权判赔得到支持
- 拼多多平台售卖转售课程视频通过夸克网盘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赔偿
- 数字证书申请主体、接受主体与证书载明主体不一致=电子签名造假
- 知识产权侵权犯罪首例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宣判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百度网盘留存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但不属于发行权
-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使用热门动画电影角色形象、台词等做宣传推广构成不正当竞争
- 知识产权案件中假冒专利行为的侵权定性及损害赔偿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