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发布日期:2011-08-22    作者:110网律师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男,汉族,198713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大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小区3-4-150号, 居民身份证号532901XXXX,联系电话 *******
申请事项:
申请重新对周XX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案情简述:201012170 20分左右,申请人与朋友去XX娱乐城唱歌。凌晨4时许,申请人在与该店结账时,发觉所记帐目与实际消费明显不符,当即向工作人员提出异议。歌厅老板周XX上前推搡申请人,借故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当时申请人因饮酒无力,无法挣脱,为了摆脱他的纠缠,申请人拿起旁边的啤酒瓶恐吓周XX。周XX借机抢过申请人手中的啤酒瓶,重重地砸在申请人头部,当即血流不止,并掐住申请人的脖子往墙上猛撞,同时喊出该娱乐城打手。申请人在挣扎过程中,摸到一个啤酒瓶自卫。周XX仍然死死拽住申请人的衣服,指使五六个手拿钢管的打手,把申请人打倒在地。周XX趁机挖申请人的双眼,申请人用双手拼命自护,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而后,周XX逃离现场,申请人等待警察来处理。警察来到现场后,申请人如实陈述案件经过。经鉴定机构查明:申请人的伤情为轻伤以下。同时,凭借周XX的伤势证明,鉴定周XX为轻伤。20101217日,依*公刑保字(20100201号,申请人被决定取保候审,并先支付周**医药费1500元。案发后,申请人为治疗共花费 元。
申请人认为,周XX的伤情依法不构成轻伤,理由如下:
1、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做鉴定时,伤情不确定、后果无法预测。
2、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第2款,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机构没有了解案情、查阅病历、勘验现场,仅仅凭借周**的伤势证明,就做出轻伤结论,证据材料单薄,难以让申请人信服。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为了本案处理能够客观公正,申请人恳请贵机关核实案情,依法对周XX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大理市开发区派出所
 
 
申请人:高XX
2011年03 月14 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何娟律师
吉林吉林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