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1-08-26 作者:王成军律师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数额每增加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⑶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数额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⑶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⑴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
⑵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⑶一年以内三次以上敲诈勒索的;
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⑸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因婚姻、邻里之间等民事纠纷引起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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