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索取正规发票 经营者岂能加收费用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我国《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指出:“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代替。”《山东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经营者销售一百元以上商品或者提供三十元以上服务的,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对于不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索取和提供正规发票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在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有向经营者索取发票的权利,经营者在开具发票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代替。如果经营者不向你出具发票或者开具发票收取“开票费”,你可以向工商或者税务部门投诉,用法律维护你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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