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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分析国际辩护律师职能豁免

发布日期:2011-10-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法学网
【摘要】近年来国际辩护律师在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上履行辩护职能而遭国家干涉的情形日益增多。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法庭规约中均未明确包含国际辩护律师豁免问题的条款,这为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正常运作留下不确定因素。在国际辩护律师职能豁免问题上,两个特别法庭的审判庭与上诉庭均有着不同看法。通过分析国际性与区域性国际法律文件,探讨该问题的人权保护法理基础,国际辩护律师职能豁免应该得到承认。
【英文摘要】Lawyers were prone to intervention by nations via different approaches within these years when they performed their duties befor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s. What is worse, there is no explicit provision regarding the immunity of defence counsel in the statut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 and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 alike, which poses a threat to the proper function of these tribunals. It is one of the main contradictions between Trial Chamber and Appeal Chamber that whether or not to accord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to counsels. As for this, in light of numerous international legal documents on an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level and legal principles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functional immunity for defence counsel should be recognised.
【关键词】保护人权;国际辩护律师职能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引 言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司法制度迎来了一个飞速发展时期”。[1]一系列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相继设立与实践,不断地补充并完善着法庭规约、证据和程序规则,“也不断推动着国际刑事程序设置的愈加合理”。[2]确保有关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受到追究并被定罪量刑,是国际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义。但是,由于所涉及罪行的严重性,以及政治因素干扰,国际辩护律师的执业问题难以得到相应的保障,从而致使被起诉人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仅为一纸空文。[3]杨一平先生指出,“没有律师参与的辩护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无效的辩护。”[4]为保障被起诉人和被告享有公平审判的权利,在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工作的辩护律师(以下简称“国际辩护律师”)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纵观两个特别法庭的规约,在特权与豁免保护方面,法庭、法官、检察官、书记员等均根据《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享有不同程度的保护,而国际辩护律师却并未明确包括在内。国际法院在1989年、1999年分别就该公约对特别报告员的适用问题提出咨询意见。2010年10月6日,卢旺达国际刑庭上诉庭认为国际辩护律师应受到法庭规约中有关特权与豁免条款的保护。2011年2月14日,前南国际刑庭上诉庭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

  国际辩护律师职能豁免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权利,有助于保证职业独立性,监督司法机构正确裁判案件,保障被起诉人的基本人权,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然而,现有豁免保护体系的缺陷却未能得到学术界的应有的重视,全面、系统、深入的讨论尚付阙如。由此,本文试图从人权角度探讨律师职能豁免存在的法律依据与法理基础。

  一、国际辩护律师职能豁免的定义

  学术界对国内辩护律师豁免有不同定义:“第一,律师刑事豁免权是律师刑事责任豁免的主要内容,即指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尤其是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到法律追究;第二,律师刑事豁免是指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到法律追究的权利。司法机关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拘留、逮捕律师或者以其他方式打击、迫害律师或者追究律师法律责任;第三,律师刑事豁免权是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其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在法庭上陈述、辩护时,发表的言论不受到法律追究的权利。”[5]

  基于国内与国际刑事诉讼的相似性,这些定义对本文所要讨论的国际辩护律师职能豁免的定义有着借鉴意义。本文所指称的国际辩护律师的职能豁免,是指其在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中履行辩护人职责时所发表的辩护言论和从事的行为,只要与其职责相关,便不得因此而受到法律追究。此外,还包括保密权、入境不受移民法限制等。

  二、国际人权文件的规定

  一方面,从国际性人权保护文件看,《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明确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6]《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丁)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法律援助人进行辩护。”[7]

  另一方面,从区域性公约看,《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规定中包括着:“1.在决定某人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或者在决定对某人确定任何刑事罪名时,任何人有理由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而公正的法院的公平且公开的审讯。3.凡受刑事罪指控者具有下列最低限度的权利:(2)应当有适当的时间和便利条件为辩护作准备。”[8]《美洲人权公约》第八条规定了公平审判的权利,其内容有:由独立公正的法院进行审讯;诉讼的过程中享有充足时间和手段进行辩护、自己辩护或律师辩护、指定辩护等最低限度的保证。[9]《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10]、《非洲关于享有公平审理和法律援助权的原则和指导准则》[11]、《囚犯待遇的基本原则》[12]也有同样的规定。

  尽管《世界人权宣言》并没有直接就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做出明文规定,也没有提及对律师的保护,但从上述文件规定可以看出,它们都一致地尊重并确立一项重要的人权--公平审判权。此外,《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其他区域性人权保护法律文件还进一步明确保障被告的辩护权。作为被起诉人和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律师辩护权也就间接受到公约保护。二者共同构成公正审判的基础。[13]

  三、国际辩护律师职能豁免保护的法理基础

  正如《奥本海国际法》中所提及的,“尊重基本人权作为法律义务的内容,已经不再是完全属于国内管辖的问题,而已经成为整个联合国和全体会员国所正当关切的事项”。[1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避免战争对人的基本权利肆无忌惮的践踏,国际社会建立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除此之外,“国际刑法还规定了一系列惩治侵犯人权的犯罪,并形成了一系列的公约[15] ……明确地把某些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要求世界各国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和惩罚这类犯罪,这是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的重要体现”。[16]

  “被告人也应是现代人权的主体,现代人权作为一种观念和法律制度从一开始就将人的平等作为核心内容,人权的主体是不分社会地位、自然差别的人格意义上的人。”[17]“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联合国宪章序言中所表明的价值观念不应仅局限于保护在战争中、在奴隶贩卖中、在种族歧视等不利情势中的受害者一方,其关注的,还应包括被起诉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往往容易被忽视。两个军事法庭的法庭程序规则一直受到众多国际法学者,甚至包括法庭法官等人员在内的质疑。[18]尤其是在对被告人权保障的问题上,法庭的有关规则都是值得斟酌的。例如,《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12条主张允许缺席审判的存在;第23条对辩护人国籍的限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9条限制了本人以及辩护人同时辩护的权利,并允许法庭拒绝被告选任的辩护人。正如一句古老的法谚: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机构是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两个军事法庭中所暴露出来的对被起诉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权的不尊重的错误倾向必须得到纠正。

  “国际和区域人权标准的发展已经影响了国家立法和司法决策,不可避免的结果是变革形事程序以遵循区域和国际人权法的标准。”[19]尽管各个国际司法机构都有着自己一套程序和证据规则,但至少有些是为许多国家所承认的一般国际性规则的,这当中就包括要求审判必须及时和公平。[20]大量国际性及区域性人权文件都强调了应保证被告享有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其中《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强调在面对刑事指控时所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保证。“除了人权条约机构外,国际社会建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同样以力求全面彻底地实现人权保障为目标。”[21]针对检察官较之辩护方力量更为强大的现状,为了保证诉讼过程中的大致上的平衡,卡塞斯教授也认为“人权”并不限制,甚至要求被起诉人处于一个比检察官更具优势的位置上。[22]依照保护人权准则与自然的法理,法律理应增强国际辩护律师的优势,以使其得以与检察官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竞争。

  另一方面,刑事审判的严厉性和不可挽回性也必须作为考虑因素。“刑事诉讼是公诉机关对公民进行最严厉的否定性评价的过程,其严厉性决定了在此过程中起诉方面强制力可能被误用或滥用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如果起诉的行为在其实施中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有失误,被起诉人受到的损害将是难以弥补和挽回的。”[23]单纯依靠检察官的自我约束与谨慎是不可能彻底保障被起诉人和被告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由于国际刑事法庭的规则和国际刑法的内容属于非常技术性和专门性的学科,一般人不可能对它有了解”。[24]为此,通过国际辩护律师获得专业的法律援助,才能有效保障其自身所享有的人权。而这一功能的实现,首要前提是国际辩护律师执业权利能够得到保护,特权与豁免得到承认和尊重。

  总而言之,对犯罪行为,特别是严重侵害国际和平与安全和基本人权的国际罪行,通过有效的追究和审判,能恢复并保证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定,以及使多数人基本人权得到应有的尊重。但如果忽视过程中对被起诉人和被告基本人权的关注,容易导致司法专横,政治因素主导司法判决的后果,从而在根本上危害国际社会的法制进程。

  四、结 语

  控辩双方力量对抗不对等的问题已经存在很长一段时间。在缺少特权与豁免保护的情况下,这种不对等尤为加剧。然而,从人权保护的角度看,国际辩护律师的职能豁免保护的给予是有充分理由的。一方面,有关人权保护的法律文件与法庭规约都明确了公平审判权和辩护权的享有;另一方面在法理根据上,人权保护理论为该保护提供了正当性支持。此外,前南国际刑庭与卢旺达国际刑庭上诉庭的决定对国际辩护律师职能豁免保护的确认,也将有助于对国际辩护律师执业保护体系的构建和发展。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这种豁免保护将推动国际辩护律师辩护质量的提高,推动其事业的发展,实现对被起诉人和被告人基本人权的有效保护,从而有助于推进国际社会的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
朱奕锋,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于广东揭阳,中山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现于中山大学法学院攻读国际法学学术型硕士学位。


【注释】
[1]王林彬. 国际司法程序价值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第14页。
[2]林维.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成立研究[A]. 赵秉志,卢建平,王秀梅. 国际刑法评论第1卷[C].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第323-347页。在本文中,作者提到“与纽伦堡法庭相比,前南刑庭有着明显的先进性。第一,法官组成的国际性,更显公正。第二,在程序和证据规则方面更为进步。如没有适用缺席审判,保证被告人有权不被迫自证其罪。第三,区分审判庭与上诉庭,保证通过上诉复核初审判决的权利,使案件裁判结果更加公正”。
[3]Kate Gibson. The Arrest of ICTR Defence Counsel Peter Erlinder in Rwanda [EB/OL].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ume 14, Issue 25, August 11, 2010. //www.asil.org/insights100811.cfm. 本文中,Gibson提到在Peter Erlinder被捕过后,卢旺达国际刑庭辩护律师们担忧他们未来在卢旺达或他国境内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会遭到当局逮捕或干涉的威胁。
[4]杨一平. 司法正义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176页。
[5]黄楠,张浩. 从立法的价值取向探讨律师刑事豁免制度[J]. 法制与社会,2010,(6)。
[6]《世界人权宣言》. 1948年12月10日通过. 文件号为Resolution No. A/RES/217(III) A. 第十条。
[7]《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12月16日通过. 文件号为Resolution 2200A (XXI). 第14条。
[8]《欧洲人权公约》. 1950年于罗马通过. 第六条。
[9]《美洲人权公约》. 1969年11月22日在哥斯达黎加通过. 第8条:公平审判权。
[10]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1981 年6月27日通过. 文件号为Doc. CAB/LEG/67/3 rev. 5. 第7条。
[11]《非洲关于享有公平审理和法律援助权的原则和指导准则》. 非洲人权委员会于2001年通过。
[12]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 1988年12月9日通过. 文件号为A/RES/43/173. 第11、17条。
[13]Stuart Beresford.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Are They Sufficient for the Proper Functioning of the Court or Is There Still Room for Improvement? [J]. San Diego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ume 3, Issue 83, 2002. 本文中,作者认为,律师的职能豁免是基于被告享有公平审判的权利。
[14][英]劳特派特. 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上卷第二分册[M]. 王铁崖,陈体强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第211页。
[15]如1953年的《关于修正废止奴隶及奴隶制贩卖之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66年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73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84年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
[16]张景. 国际刑法综述[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第46页。
[17]周永坤. 法理学--全球视野[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第256页。
[18]Antonio Casses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M]. seco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New York, 2008, p. 368. 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中,法国籍法官Bernard在他的不同意见中指出法庭程序对被告及其辩护人的保障不足,“尽管指控涉及最严重的、最难以证明的犯罪,在会得到辩护律师提供帮助的过程中,被告人没有获得机会通过一个由独立的行政官员负责的诉前请求方式为准备辩护获取收集证据。”
荷兰籍法官R?ling在不同意见和学术著作中也对法庭审判程序方式表达不满。 "The Dutch Judge R?ling as well voiced criticisms of the manner in which the trial had been conducted, not however in his Dissenting Opinion, but in scholarly writings." ( B. V. A. R?ling and A. Cassese. THE TOKYO AND BEYOND [M], cit., at 50-5)
[19][美]谢里夫o巴西奥尼. 国际刑法的渊源与内涵--理论体系[M]. 王秀梅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190页。
[20]Antonio Casses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M]. seco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New York, 2008, p. 378. 目前还不存在关于国际刑事诉讼程序的的国际性一般规定,每个法庭都有自己一套程序证据规则。也许,有些程序规则是为国家所普遍接受并会成为一般国际性规则。这些原则表明一项要求,那就是审判必须公平和及时。
[21]周露露. 当代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第209页。
[22]Antonio Casses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M]. seco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New York, 2008, p. 384.
[23]朱文奇. 国际刑法[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351页。
[24]同上,第351页。


【参考文献】
{1}[英]劳特派特. 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上卷第二分册[M]. 王铁崖,陈体强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2}[美]谢里夫·巴西奥尼. 国际刑法的渊源与内涵--理论体系[M]. 王秀梅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朱文奇. 国际刑法[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周露露. 当代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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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一平. 司法正义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7}张景. 国际刑法综述[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8}周永坤. 法理学--全球视野[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9}Antonio Casses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M]. Second edition. Britai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New York, 2008.
{10}林维.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成立研究[A]. 赵秉志、卢建平、王秀梅. 国际刑法评论第1卷[C].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11}黄楠,张浩. 从立法的价值取向探讨律师刑事豁免制度[J]. 法制与社会,2010,(6).
{12}Stuart Beresford.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Are They Sufficient for the Proper Functioning of the Court or Is There Still Room for Improvement? [J]. San Diego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ume 3, Issue 83, 2002.
{13}Kate Gibson. The Arrest of ICTR Defence Counsel Peter Erlinder in Rwanda [EB/OL].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ume 14, Issue 25, August 1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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