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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辞职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1-10-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小李到某服装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合同,在公司的要求下,她交纳了5000元押金。2010年因公司不景气进行裁员,公司规定如果被裁掉就拿不回押金。为拿回数目不小的押金,小李只得在公司准备好的“辞职申请表”上签名。解除劳动合同后,小李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予理会,小李遂诉至法院。

【分歧】

小李辞职后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拿押金作为威胁,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小李是逼于无奈才签了辞职书,公司应当给小李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李是自愿签下辞职书的,因此无权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个人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以不退还5000元押金作为条件强迫小李签下辞职申请表,小李完全不必担心拿不回这笔押金。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收取任何形式押金的,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如果是公司裁员,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劳动者主动辞职的话就无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小李搞清楚“辞职”和“解聘”的关系,明白法律的相关规定,就能避免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损失。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李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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