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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拒绝亲子鉴定将承担败诉后果

发布日期:2011-10-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1、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是经常被法院驳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如何规定的,有什么制定背景?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有很多种情况,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等。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或者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最高法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观点主张应当本着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指引性规定,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纷争。据此,《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问2、近年来,一些亲子关系的诉讼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有怎样的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为什么要这样规定?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分析,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问3、近年来生育权诉讼也经常见诸报端,大家讨论热烈。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备受关注的“生育权”问题,司法解释(三)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则可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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