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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初探

发布日期:2005-10-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 要]法学教育是“通才”教育,是素质教育。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是素质教育中的基础教育、学生理论基础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决定着他职业品格和执业能力的形成,同时对其后劲的积蓄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法学教学的改革首先是法学理论课程的教学改革。我国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的首要任务是矫正已偏移多年的教学目标;其次是调整教学内容体系,根据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和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补充和修改其内容;第三,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丰富和完善教学方法。法学教育改革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邓小平理论中民主法制思想的精神实质,以培养出更多的真正具有时代特色的优秀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教学改革;素质教育;改革目标

    一、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的紧迫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学教育的目标模式主要有两个层次,一种是法学“通才”教育,又称博雅教育、素质教育或非职业教育:另一种是法学“专才”教育,亦称大学后的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因培养目标的不同,两种不同层次的教育在内容、方法等教学环节上有一定的区别。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教育应当在大学“通才”教育阶段进行,而且是大学法学教育的核心。因为法学教育的特殊规律决定了大学法学教育必须适应“宽口径、厚基础”的要求,专业划分过早过细会严重影响法律人才成长的质量。在法学“通才”教育中,法学理论课程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史学和宪法学等学科。

    大学法学教育应当是素质教育,其目标是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通用法律人才。从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大学法学教育可以说是法学的基础教育,而法学理论课程无疑是基础中的基础,一个不具有宽厚的人文和法学理论基础的人,是很难确立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良知和素质的,更谈不上成为一名具有法律思维并熟练准确地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冲突的法律人才。我国法学理论课程教学目前的现状与它在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应发挥的作用极不相称,存在着教学目的不明确、角色错位;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教学内容陈旧,严重落后于市场经济、精神文明、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教学方法单调,说教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仍然是主导的方法等方面的缺陷。法学理论课程的各个环节包括教学目标、师资素质、教材体系与内容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法学理论课程教学目标的矫正

    法学教育的总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这类人才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进步性。这是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思想品质素质,包括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具备法律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第二,专业性。即系统掌握法律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第三,创造性。具体表现为具创造意识和创造能力,并在法律工作中具体进行创造性劳动。第四,个性化。它是创造性产生的前提。即要求法律人才在个人志趣、独立思考、批判思维、丰富的想像力、创造态度和智慧品质等方面得到充分发展。第五,社会性。法律本身既然是一种人文现象,法律人才必须具备在一定社会关系和人群中与其他社会成员相互配合的能力。法学理论课程必须围绕上述五方面要求确立教学目标。法学理论课程教学不是法学基础教育的全部,或者说它不是法科基本知识的简单堆积或法学基本知识概述,其使命和根本任务是夯实法律人才形成的人格品质、思维方式、法律传统、创造精神及其他非智力因素方面的基础。然而遗憾的是,我国法学理论课程教学多年来忽视了这一点,而在单纯的知识传授教学中与其他学科苦苦地争地盘。法学在人文学科中教育成本最高,因为对法律人才素质的培养基本是从无到有再到丰富,且不能有任何的闪失。法学理论课程是构筑法律人才大厦的基础,其每一个教学环节的设计都应以处理好下列方面的关系为出发点:第一,做人与做事的关系。法学理论教育首先是“育人”,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在教学过程中溶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社会和他人的关系以及人与自身的理性、情感和意志等关系的问题,以利于学生正确的人生观、法律观的形成。只能做事不懂做人的人掌握司法权力,后果是可怕的。所以,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学理论教育的首要任务是价值层面的教育。第二,知识与能力的关系。掌握法律知识和形成法律能力是法学教学过程中同步发展的两个方面,在具体的法学教学过程中特别是理论课程教学中,除需传授法律知识外,更应特别注重帮助学生领会掌握蕴涵在法律知识中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方法,使之与孕育在生理活动基础上的人格和心理发展相一致,内化为学习者的素质。心理的塑造和能力的培养比简单的知识传授要困难得多。以往的法学理论课教学只注重学生基本知识的积累,而无视学生心理的发展和法律能力的培养,可以说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第三,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法律知识是人类自然和社会生活智慧的结晶,法学理论课程的知识体系就是这种智慧的一种集合形式,它是创新的前提和保障。创新能力具体表现在学生在学习中或今后工作中的法律思维、法律表达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等能力的发挥上,而无论是法律思维能力还是法律表达能力或者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都首先是准确把握法律术语、法律命题和法律标准的能力的反映。但法学理论教育不单是把前人的智慧简单地传授给学生,而应当是与现实的法律实践挂钩,演绎式的传授不如归纳式的引导,目的在于能够使学生今后通过自己能动的职业活动去实现和完善法律所构建的秩序,并进而为法律智慧的进一步丰富做出贡献。第四,社会化与个性化的关系。多年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一直是一种模式化的教育,在法学理论教学中尤其如此,压抑和挫伤了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创造能力。尊重学生个性及其发展会使法学理论更具活力。

    三、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的主要方面

    (一)教学内容的改革

    教学内容改革是法学教育改革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法学理论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在坚持破除迷信、尊重科学的原则下体现深刻和广博,并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和前瞻性。坚持真理、尊重科学是法学理论课程的生命。因此,在其教学内容中应当敢于对中外法律制度和法学思想做出理性的分析与反思,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本身就是开放的法学和创新的法学,它是在与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的斗争中产生和不断发展起来的科学的法学。所谓深刻、广博是指法学理论课程的内容设计应本着“拓宽专业口径、夯实理论基础”的指导思想,加强相关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如法理学课程中应适当以素材的形式增加不同的学术观点,在教学过程中要讲两点论、重点论,不能搞一言堂、一点论;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搞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要使法学理论课程的教学内容丰富多彩、富有新意和活力。法学理论课程应具有时代感的前瞻性,是指其内容应跟上社会发展的需求,不断吸收法学前沿的研究成果,与时俱进。我国法学的“幼稚”最突出的表现是其始终未能摆脱注释法学的框框。法学理论课程如果陷入注释法学的泥潭,法学领域中就不会再有其他学科能够推动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更将导致法律人才素质退化的恶果。受注释法学的影响,我国法学理论课程内容陈旧,主要表现在:(1)体系陈旧。如法史类学科一直是以朝代的更替为基本线索,只注重甚至强求时间上的连贯性,忽视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完整性和跨越式的继承,对法律传统和现实社会的影响以及同时代法律传统和文化的异同及产生的原因背景更是没有丝毫的涉及。(2)观点陈旧。如法理学课程对“法治”的解释仍然是50年代的,而对21世纪法学的发展,如经济全球化而引起的法律趋同(如我国加入WTO引起的法律问题)、可持续发展战略引起法律调整范围的变化(如法律与环境、资源等问题)等又非常迟钝。(3)故步自封。法学理论课程与自然科学老死不相往来,与经济、文化、宗教和伦理等社会现象联系肤浅,与部门法学相互脱节。以上种种情况使我国法学理论课程教学在培养学生探索法律事实的兴趣和能力方面无所作为。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

    1.教学方法改革的目标。法学教学过程是实现法学教育思想和目的、职能和价值的基本途径。而法学教学方法则是法学教学过程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指法学教育主体为了实现法学教育目的而使用的、用来反映法学教学内容的客观存在的一切中间媒介体。以素质教育为出发点,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方法改革必须贯彻体现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的指导思想。所谓思想性,是指教学方法应当能够有效地促进学生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法律观的形成。实践证明,通过简单的政治说教以求达到树立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法律观的方法是失败的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改革的目标是要求教师通过一定的教学手段的运用,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树立起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的追求真理、维护公平的人生观,崇尚和捍卫法律的法律职业观。必须改变那种把教学方法仅仅看做是传授法律知识的手段的错误观念,注重教学方法中所包含的思想内容,真正把对学生思想的培养融入到教学过程中去,实现教学方法服务于教学目的的宗旨。所谓知识性,是指教学方法能够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深刻地掌握法律和有关法律的知识体系。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是要全盘否定原有法学教育中系统教育的传统,而是要改变实现系统教育的方法,其实质是变教师系统讲授的方法为教师引导学生系统学习的方法。所谓实践性,是指教学方法应当能够有效地帮助学生提高实践能力,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必须有机结合,前者为后者服务,通过理论课教学,学生应当能够初步掌握运用法律命题解决实践中有关问题的基本思维方法和技巧。

    2.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法学理论课程的内容决定了课堂教学是其教学方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改革教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促进灌输式课程讲授式方法向启发式课程讨论式教学方法转变。灌输式教学方法以教师为教学活动中心,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启发式教学方法则是以学生为教学活动中心,教师围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展示教学,学生主动地学习知识。完成这一转变必须做到:其一,在课程设计上逐步增加课堂讨论时间,减少单纯教师讲授的时间。课堂讨论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就教学内容中的某一个重要问题进行讨论:二是就教师给出的案例进行讨论。法学理论课程更侧重使用训练理论思辨能力的第一种讨论模式。其二,选用以素材为主适合于课堂讨论的教材。其三,课堂讲授中不应简单地将结论性的知识告诉学生,或是先告诉结论再举例说明,而应从各种教学素材出发,引导学生自己思考得出结论,即归纳式讲授而非演绎式讲授。其四,为学生指定必要的课外阅读资料,甚至可以要求学生写出阅读笔记,从而保证课堂上能够启而有发。此外,对基本原理的讲授应当与对该原理产生的社会和历史背景的概括性介绍相结合,使学生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为其今后的法律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

    3.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案例教学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十分流行。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这一概念并在实际教学中不同程度地采用。但是,教育界对这一教学方法的理论研究尚处初级阶段,有关技术环节上还未形成科学且成熟的经验。法学理论课程教学中是否有必要且有可能引入案例教学方法,更是存在各种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我们认为,案例教学方法的引入有利于法学理论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因为它对培养学生自主发现和归纳规律性原理的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问题在于如何运用案例教学法为理论课教学服务。理论课程与案例教学法的结合难度最大,但并非不可能,如宪法学中结合我国入世进程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和今后发展的趋势,法理学中结合自然科学成果如克隆技术使用对法律和人类伦理提出的挑战,法史学科中关于我国法律传统对当前公民道德建设的影响等等,都可以设计出很好的案例教学方案。另外,我国目前案例教学中普遍存在着用案例解释法律以及案例运用随意性大的问题,前者的解决思路是从教师事先给定某个法律原理或法律规范(结论)并以案例说明之,转向由学生从教师给出的案例中自己研究并讨论出结论,最后由教师点评和总结。后者的解决方案就是两句话:端正教学态度,增强责任心。案例教学不是说评书,更不能开洋船随心所欲或者哗众取宠,教学中所用每一个案例都应当经过精心设计且具有典型性和说明力。

    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改革也是其自我发展的惟一出路。我国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应当与时俱进,应当更多地赋予其时代的特色,其中以深入探讨邓小平理论当中的民主与法制思想为要旨,并将其融入到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当中。只有如此,法学理论课程教育才能根本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新型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张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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