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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的中期、年度报告的时间和内容?

发布日期:2011-11-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应包括: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应包括:一、公司概况;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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