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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定和思考

发布日期:2011-11-1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法定代表人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定和思考

  一、关于法定代表人人选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1993年旧《公司法》曾明确厂长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5条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993年旧公司法第45条和第113条分别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2、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将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交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根据集团公司章程,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二、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关系

  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不仅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签合同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但相对人不知其越权时,法人仍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法定代表人须对法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财产被转让、隐匿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法人民事关系维系

  《合同法》第七十六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1、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代表法人签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为企业时,根据法理,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企业签字。

  《公司法》第129条规定,“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第156条规定,“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第21条规定,“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第27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第41条规定,“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第48条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第49条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第50条规定,“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2、参加诉讼、签收法院送达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78条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由上可知,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权是签订合同、签署各类法律文件、参加诉讼等。法律明确将上述职权赋予了法定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不能亲力亲为,需要将其职权授权委托他人。但是上述职权之外的其他职权是否应有法定代表人履行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履行,则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如果章程亦未明确,则需要公司临时授权或根据习惯办理。

  四、法定代表人的义务

  1、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3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判决执行中应承担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3、企业破产中应承担的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此外,《商业银行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特别法中,对特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诉讼参与做了相应规定。




【作者简介】
尚鑫,单位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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