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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犯罪

发布日期:2011-1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 前言

互联网被定义为商务、政府和个人计算机在世界范围的电子通讯网络。二十世纪末,网络时代即将来临的预言已经满城风雨。现在,人类已经进入了二十一世纪,真正迈进了网络时代的门槛。
互联网最初是作为美国科学家相互通讯的方式而发展起来的。1969年初创于美国国防部。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ARPA)资助该项目,以使研究人员试验计算机相互通讯的方法。他们的发明,th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 Network(ARPANET),最早只连接了4台独立的计算机,主要由科学家使用。20世纪70年代早期,其他国家开始加入ARPANET,不到10年,已经为全世界的研究人员、行政人员和学生所利用。The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声称负责连结ARPANET的这些用户,1990年解体。不过其重组后的NSF Network(NSFNET)现在成为美国所有互联网通讯的技术骨干。
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一般大众发现了这种新媒体的力量,互联网发展迅速,成为个人计算机用户电子通讯的大众化方式。其很重要的部分就是电子邮件(E-mail)和在电子论坛发表文章,成为Usenet新闻组。90年代中期,万维网(WWW)的出现,使互联网更为普及。万维网是多媒体的界面,允许同时传输文本、图片、声音和图像,就是网页,类似杂志的界面。这些种类繁多的要素使互联网成为通讯和信息搜索的媒体。
网络人口的惊人增长成为20世纪40年代电视发明以来电子通讯领域最重大的变革。但是,这种新的通讯技术,突飞猛进,尚未规范,也带来很多法律问题。各国网络的广泛使用,网络人口的比例越来越高,素质又参差不齐,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网络犯罪,向整个社会施加着压力。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诈欺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商品却收不回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地区和日本国的统计资料,两地网络色情案件均占网络犯罪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至五十之间,为最多。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网络诈欺、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
结果,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丛生。防治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场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计算机犯罪并不自今日始。在美国加州,检察官们十几年前就开始与硅谷的高科技犯罪作斗争,但到最近,计算机犯罪的重点和性质都发生了戏剧性的改变。当美国司法部1991年9月建立专门对付计算机犯罪的机构时,它主要应付黑客的非法侵入问题。但新的犯罪,按照北伊利诺斯大学犯罪学教授吉姆·托马斯的说法,"不再像5年以前仅局限在小圈子里。"称其为"计算机犯罪","就好像把动用汽车抢劫银行称为'汽车犯罪'一样。"而计算机正迅速变得跟汽车一样普及。

二、 网络犯罪的类型

日本2000年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的检举状况


2000年
1999年
增减
以计算机、计算机记录为对象的犯罪
  44件
 110件
▲ 66件

利用计算机进行诈欺
  33件
  98件
▲ 65件

损坏计算机等妨害业务
   2件
   7件
▲  5件

非法制作和毁弃计算机记录
   9件
   5件
   4件
利用网络的犯罪
 484件
 247件


 237件

展示淫秽物品等
 154件
 147件
   7件

儿童卖淫与儿童色情
 121件
   9件
 112件

诈欺
  53件
  23件
  30件

侵犯名誉
  30件
  12件
  18件

违反著作权法
  29件
  21件
   8件

其他
  97件
  35件
  62件
非法侵入
  31件
   -
  31件
合计
 559件
 357件
 202件


(一) 网络色情和性骚扰

各国公众和立法更多地关注互联网的内容,特别是性展示材料、淫秽物品的传播,成为90年代的焦点,而个人和商务机构则发现了这种未经规范的派发和销售淫秽物品的方式。又由于淫秽网页的高点击率,吸引了部分广告商开发这些网页。
目前,色情网站大部分在WWW上,也就是以建立homepage网页,在网页上提供各种色情信息,而建好的网页则通过向各种搜索引擎登记,或者在BBS和电子论坛Forum上作广告,以及通过向电子邮件用户群发邮件,来达到吸引用户访问网站、浏览网页,从而接受其所提供的服务的目的。这些色情网站的内容主要包括:
1.张贴淫秽图片。也就是在网络上设置网站,或者在网络上利用开放式的Forum或者BBS张贴淫秽图片。有的色情网站则定期向“订户”发送系列免费图片。
2.贩卖淫秽图片、光盘、录像带。在网络上设置贩卖淫秽光盘或者录像带,或者在论坛和布告栏公布目录以及交易方式。
3.提供超链接色情网站。也就是目前网络上一些网站专门搜集色情网站,又加以分类整理,提供超链接,以是不特定的人员上网时链接至相关色情网站主页,观赏淫秽图片。
4.散布性交易信息。在网络上提供、散布卖淫信息,提供给不特定第三人进行性交易,或者从事卖淫活动。
Infoseek公司的一名前任主管Patrick. J. Naughton涉嫌在网络上引诱儿童而被洛杉矶警方逮捕。Naughton曾经负责Infoseek公司于迪斯尼公司所合作开设的GO Network网站。而迪斯尼公司一向以儿童为主要客户群,强调欢乐、亲切的形象。因此,该案使迪斯尼公司也大为尴尬。Naughton在网站上使用的昵称是“火热西雅图”(hotseattle),并且把自己描述成来自西雅图的33岁的男子,因公务关系经常到洛杉矶旅行。除了开会之外,闲暇之余喜欢接吻和性交......她上网是邂逅一位13岁的小女孩,并相约出来见面。当他依约到一个码头和小女孩见面时,才发现这个13岁的小女孩,原来是FBI的特工人员。他被捕后,警方在其笔记本计算机中发现一些裸体儿童的照片。他辩解说,不知道他的计算机里面为什么会有这些照片,并且他和这位“13岁小女孩”在网络上聊天是在一种幻想的情景下进行的,仅仅是一种角色扮演,他实际上推向对方可能是一位40岁的女人。1999年12月,陪审团判定Naughton有罪,而根据美国联邦法律,持有儿童淫秽照片,属于暴力犯罪之一,因此,Naughton遭到拘禁。
而在日本2000年12月9日破获的则是一起夫妇合谋通过互联网卖淫的案件。调查表明,夫妇俩(男35岁,女31岁)系名古屋市人,在以男女交际为主题的揭示板上刊登公告说,“我是名古屋市的少妇。可以在一宫立体交叉道附近约会,征求经济宽裕的漂亮男子”。又通过电子邮件给爱知县一宫市的五名公司职员说,“严守秘密,绝不外传,约会1至2小时,3万元即可”,“希望干脆利索的男人。严守秘密。金额3万元”等等,引诱他们嫖娼。为了避开警察,还要求人们出示身份证明书,指定在Love饭店附近的便利店等候。丈夫开车接送,妻子在饭店卖淫。在被逮捕前的5个月里,至少从100人身上获利300万元。经查,夫妇二人于1998年3月结婚。丈夫婚前由于赌博欠款300万余元,1998年7月又从运输公司辞了职,妻子为了还债8月开始至年底就在风俗店打工。丈夫和她合谋,“如果用因特网,直接招揽客人的话就能存钱了。”丈夫1年半前开始筹划,用邮件招揽嫖客,接送妻子到饭店卖淫。
一般来说,多数渴望获取知识的女性进入网上聊天室里往往会有番可怕的经历,她们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而面对的却是污言秽语。根据美国广播公司的一项调查,网上聊天室多数都由男性主宰,而其中以青少年居多,他们都十分粗鲁。如果暴露了女性身份,就会遭到嘲弄和性骚扰。


  英国心理学家保罗-泰勒分析了网上聊天的现状后指出,那里就象是狂野的西部,因为不安全的年轻人都想压倒对方,引起大家的注意,所以他们拼命想要表现自己,有时不惜用满口的粗话来标榜自己。保罗认为,目前网上聊天的匿名状况助长了现在的混乱,因为在此掩护之下大家都可以不遵守社会传统和规定,尽情地发泻心中的不快,包括对女性实施语言上的性骚扰。

(二) 贩卖盗版光盘

因为个人计算机可以轻易地拷贝信息,包括软件、图片和书籍等,而且信息又很容易极快地传送到世界各地,这使著作权的保护更为困难。在网络上贩卖盗版光盘,其内容可能是各类计算机软件、图片、MP3、音乐CD或者影视VCD、DVD等等。同时,有的因为包含色情内容,也成为取缔的对象。
2000年3月15 日,日本冲绳县警方破获了该县第一起高科技犯罪,将某32岁的打工仔以违反著作权法的嫌疑逮捕。该嫌疑犯从1999年5月起,在揭示板上的“跳蚤市场”栏目刊登贩卖软件的广告。他在自己家里用4台计算机非法拷贝Office2000和各种设计软件、图像处理软件等,以市价10%的价格贩卖。1999年10月,著作权协会曾经在见到该广告后,以违法复制为由通报其注意。12月警方搜查其住宅,没收717枚复制软件的光盘。后又从购入者听取情况后,进一步进行了搜查。在全国约向700人贩卖,获利380万余元。

(三) 贩卖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人体器官

在网络上贩卖违禁物品、违禁药品、管制物品或者管制药品,比如枪支、毒品、春药等。
2000年10月12日,台湾警方破获一起利用网络跨国订购、走私大麻的案件。当月9日,台北市一邮局在验关时发现一包由美国旧金山邮寄到台北张姓男子的快件,其中夹寄了近300克大麻,也有少量新兴毒品“power”,其效力和“摇头丸”类似。经调查,该男子于当月2日上网向美国某知名网站订货,以刷卡付费方式购买大麻,以逃避警方的监视。
各国都发现过拍卖人体器官的网络广告。"活体肾,200万!""5万元卖骨髓。""出卖眼角膜。健康,视力1.5。真实,可靠。穷家为了穷孩子,紧急推出。"在互联网站"网易"的拍卖网页,就曾经出现过这样的人体器官买卖信息。从传统的伦理道德看,这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但是各国法律在这一方面还没有填补这一方面的空白。

(四) 销售赃物

在网络上以低价出售或者高价拍卖盗窃、诈骗、抢劫等犯罪得来的赃物。网络上充斥着各种待售的货物,尤其是二手货,其中有一些可能就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2000年11月,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报道,有两名盗贼窃取了美国总统大选时设在棕榈滩郡的投票机和选票,在拍卖网站ebay上公开拍卖,标价2000美元。
2000年9月,东京警方破获一起网上销赃案件,将私立高中2年级17岁的男生以盗窃罪的嫌疑紧急逮捕。该生于8月在新宿区人行道上,将停放在那儿装有防盗链锁的一辆山地车盗走,时价30万元。一个月后,被害者在网上看到了出售该自行车的广告,申请购买,同时报了警。

(五) 诈欺

和传统犯罪一样,网络犯罪中,诈欺也是造成损失较多、表现形式最为丰富多彩的一种类型了。美国消费者联盟2000年11月公布的报告指出,美国消费者因为网络诈欺而损失的金额,1999年每人平均310美元,2000年增加到412美元。
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的杰罗姆·杰克逊在进行一番独创性的研究后,在《美国刑法评论》(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1994年春季号上报告了他对一个他称作"诈骗高手"的新犯罪团伙的调查结果。这些职业小偷通过伪造申请或电子偷窃获取信用卡,然后将它们在国际上流通,以骗取钱财。这些年轻人在贫困中长大,他们希望过上"好日子"。他们为自己的欺骗技巧而得意洋洋,甚至狂妄到觉得他们不会被抓住。的确,在杰克逊对他们进行跟踪调查的5年间,他们中没有一个人被抓住。
另外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2000年10月31日公布的《扫荡网络诈欺报告》,互联网上存在10大类型的诈欺犯罪方法:


1.网络拍卖诈欺。包括出卖人要求消费者在网络上竞标,消费者在中标福快后,却收不到商品;消费者收到商品,但所得实物与拍卖是卖方所声称的商品相差很大;出卖人伪装其他消费者,一同参与竞标,借以哄抬最后中标价格;出卖人在消费者中标后,以其他理由要求加价。
2.网络服务诈欺。包括提供原本免费的服务而收取费用;支付在线或者网络服务的费用,却没有得到服务,或者得到不实服务。
3.信用卡诈欺。一种是针对消费者的欺诈,比如欺骗信用不佳的人申请信用卡。商家承诺消费者可以轻易获得信用卡,但在信用卡提供申请信用卡相关资料,并依约预付头期款后,却并没有收到信用卡,甚至因别人盗刷信用卡而产生负债。一种是针对商家的诈欺。这是目前美国所有报案的网络诈欺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的一种。根据美国Meridien顾问公司的研究报告,1999年全球网上商务购物金额约为150亿美元,其中总诈欺量就高达15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网络上刷卡消费造成的。一般商家只注意交易是否获得授权,如获得授权即予发货,最后却发现是使用了伪造的信用卡骗取授权。使用信用卡在网络上消费,在世界各国发展迅速,而网络上使用信用卡消费,只检查信用卡号码及到期日,无需持卡人签名确认。这种交易方法是以方便、快捷为前提,对于安全及认证的保障还不完备,给予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加以要求查获这些作案人,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
4.国际数据器拨号。某些成人网站经营者,以为上网者提供免费上网浏览色情内容的广告为诱饵,截断上网者原来的数据机,转接上昂贵的国际长途电话。
5.提供免费网页取得信用卡账号。这样的案例也是大多与色情网站有关。色情网站在网页上宣称,可以免费浏览网页,但是要求浏览者输入信用卡号,以证明自己已经成年。按照网页提示输入这些信息后,却接连不断地收到账单。
6.非法多层次传销。一种是和过去的幸运信如同出一辄的老鼠会。近几年也成风潮。这些信件内容一般列有5个人的姓名、地址,信中指出收到该信的人,寄给名单上5位网友各若干钱,再将列与第一位的姓名自名单中去掉,将第二位以下的都向上递补,最后将自己的姓名列在第5位,以此类推。信中告诉网友当自己的姓名递补至第一位时,将可获得数额惊人的钱。
一种就是典型的传销。美国一家名为SKYBZ2000(空中商务网)的网络传销公司,以高额奖金为诱饵,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利用网站双线发展会员的方式,吸引一些根本不会使用计算机的人,花钱租用15MB的个人网页空间,以老鼠会的方式发展下线,是成百上千人受害。
据2001年4月16日《人民日报》(海外版)《网上传销解开面纱》一文记载,上海两公司也以“商务网站”的名义,出售标价为680元、实际价值不到百元的金箔画,利用“注册会员”发展下线,大赚注册费,使万余无知的网民成为最终受害者。
7.物美价廉的旅游机会。经营者在网络上刊登或者利用电子邮件寄发报告,推销旅游机会。消费者实际到达后,才发现与网络上所宣传的情况大不相同。
8.商业机会。有人利用电子邮件或者网络广告,宣称他们掌握最时髦的快速致富方式,如在世界货币市场上套汇赚取利润等。
9.投资。经营者宣称某项投资可以获得可观的投资回报率,而且没有任何风险,以吸引人们投资。类似非法集资那样,用后来加入者的钱支付给先前加入者,以制造一些成功赚钱的事例,刺激更多的人加入。这种投资的风险,随着投资者金字塔的形成而越来越增加,最终必然会使一大批人血本无归。
1996年5月29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华盛顿州贝灵汉的"幸运联盟"公司在Internet上刊登广告进行诈骗,共骗取了600多万美元,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迄今查到的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的最大诈骗行为。
  "幸运联盟"公司利用人们想发财的基本心态,成立了一个投资会,保证加入者将获得巨额投资回报。这一骗局使数以千计的投资者纷纷投下资金,数额从250美元到1750美元不等。该公司向会员宣称,能吸引其他人入会的会员的"利润"每个月将达到5000美元以上,并且向会员提供建议及宣传资料,让他们在Internet上设立网址,以吸收新会员。新加入的会员通过最初的努力可以赚到一些钱,但最后大多数的会员只落得两手空空。


10.中奖与奖品。包括要求中奖者先付税金再领奖品;赠品赠奖而又要求消费者先付费加入成为会员后才能得到赠品;引介他人加入后,自己可以免费成为会员。
除此以外,网络上常见的诈骗行为还有:
1.伪造账户。有的在网络上贩卖低价的移动电话,或者其他物品,吸引消费者购买,主要是为了掌握对方的账号,而当消费者按照诈欺者的提示将钱汇入其账户后,却收不到所购物品;或者收到的是完全不能使用的物品。如果再与诈欺者联络,通常是诈欺者已经将移动电话更换号码,或者虽然有人接听,但是以种种理由搪塞。
2.操纵股市。广义上讲,这也是一种诈欺行为。美国加州双赢科技(PairGain)的工程师霍克涉嫌制作外观类似报道商情的“彭博新闻社”的网页以刊登假消息,又在雅虎的商业信息BBS上谎称以色列的ECI电讯公司将以高价购并双赢科技,当天双赢科技的股价因投资人的共同追捧而暴涨32%。霍克随后以金融诈欺的罪名遭到逮捕。

(六) 妨害名誉

网络上发表不实言论,辱骂他人等行为,侵犯他人权益,妨害他人名誉。这种行为以在网络上假冒他人名义征求性伴侣,一夜情人及公布他人电话号码的案例最多。还有将他人头像移花接木到裸体照片上,成为不堪入目的假镜头。1999年2月,指明网站雅虎的讯息布告栏登载了一则消息,说医师葛瑞罕收受一家泌尿医疗服务公司的回扣,代价是葛瑞罕必须提供议员的泌尿病理报告给该家公司。消息公布之后,葛瑞罕被迫辞职。后经查证,该消息来源于曾在该家公司服务的另外一名医师。葛瑞罕提起网络诽谤诉讼。美国地方法院判决葛瑞罕胜诉,获赔67万美元。

(七) 侵入他人网站、主页、电子信箱

入侵他人网站后以指令、程序或者其他工具开启经过加密的档案,均可找到处罚依据。但是,入侵者在入侵他人网站后并未开启经过加密的档案,或者开启的档案并未经过加密处理,这种行为各国刑法规定较少。另外还发生入侵后窃取他人档案或者偷阅、删除电子邮件;将入侵获得的档案内容,泄露给他人;入侵后将一些档案破坏,致使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甚至无法使用;以及盗用他人上网账号,未经他人同意而拨号上网,而上网所发生的费用则由被盗用者承担,等等。
据估计,全世界每年发生的广义上的网络入侵事件有2、30万起以上。其中,对网站进行攻击的时间愈演愈烈。以阿尔达斯网所统计的攻击事件计算,1998年只有47个攻击者,攻陷72个站点;1999年发展为430个攻击者,攻陷1,079个站点;2000年则有2,255个攻击者,攻陷4,394个站点;2001年前3个月,就有667个攻击者,攻陷4,797个站点。首季攻陷的站点已经超出了上一年度全年的总数。而据不完全统计,在攻击活动得手最多的前15个攻击者(均站攻陷网占总数的1%以上),合占全部攻陷站点总数的33.04%。在所统计的被攻陷次数最多的顶级域名中,前8位分别是:.om,.br,.net,.cn,.tw,.org,.edu,.us。
台湾警方在其破获的色情网站及网络黑客案件中,发现有将近80%设有“特洛伊木马”程序。网络使用者从网站下载共享软件,或者进入色情网站下在软件,或者曾经被黑客攻击,就可能被植入该种程序,而是计算机内的资料完全被侵入。台湾有三名高中生就利用Subseven以及Netspy的用户端“特洛伊木马”程序,侵入网上不特定第三人的计算机,以远端遥控的方式,取得欺计算机的主控权,窃取计算机内的档案、网络拨接账号以及密码等资料,再利用该账号上网,造成被害人上网费用的暴增。
据报道,1993年下半年有几个人打开了通往美国国防部机要计算机系统的密码。1995年,美国五角大楼的计算机系统受到25万人的"拜访"。近年最典型的"侵入"事件有两起,一是1993年英国少年布里顿"侵入"美国国防部计算机系统,接触到了包括弹道武器研究报告、美国情报部门内部机要通讯材料在内的大量机密,并把部分机密输入了有3500万用户的国际计算机网络。另一起是1994年英国电信公司一位计算机操作员"侵入"本公司内部数据库,获得了英国政府防务机构和反间谍机构的电话号码和地址,其中包括英国情报机构、政府的核地下掩体、军事指挥部以及控制中心、英国导弹基地等机密电话号码和梅杰首相的住处以及白金汉宫的私人电话号码。这是两起令世界震惊的"高技术侵入"事件。


而另一位法国黑客从1994年8月起的4个月中,进入美国联邦调查局的通讯网络线路,利用联邦调查局账号,拨打国际长途电话以及在计算机网络上和全球各地的计算机迷聊天,使美国联邦调查局蒙受了高达25万美元的经济损失。

(八) 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

在网络上散布计算机病毒,十分猖獗。有些病毒具有攻击性和破坏性,可能破坏他人的计算机设备、档案。据国际计算机安全协会公布的《2000年病毒传播趋势报告》,电子邮件已经成为计算机病毒最主要的传播方式,感染率从1999年的56%上升到2000年的87%,一举取代通过软盘存储和网络下载的病毒传播途径。报告同时指出,该年度最具破坏性的病毒中,以“MACRO”、“VBS/Java Script”以及“特洛伊木马”(Trojan)居前三位。

(九) 网络赌博

很多国家允许赌博行为或者开设赌场。因此有人认为在赌博合法化的国家开设网站,该国不禁止,就不犯有赌博罪。这种意识在设有赌博罪的国家普遍存在。其实,各国刑法都规定了管辖权制度,一般都能在其本国主权范围内处理这种犯罪。比如,对人的管辖权,特别是对行为的管辖权,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在一国领域,该国即可管辖。
台湾35岁的林姓男子,曾和妻子、女儿长期担任某基金会的义务工作人员,从1998年7月起,在自家开设“网页广告点石成金术网站”,并且提供赌博网站的超链接,诸如加拿大的“开运城”、“CASINO”等,让上网的人去赌博,而他则从中赚取25%,作为介绍赌博的佣金,至1999年9月17日止,共获利2,700美元。2000年6月30日台湾高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十一)侵犯个人隐私

计算机记录及储存功能非常强大,随着网际网络的迅速兴起,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利用更为方便和快捷。网络信息化社会日渐形成,人们对科技手段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隐私逐渐暴露于公众面前,隐私被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1998年11月10日台湾刑事警察局计算机犯罪小组宣布破获在网络上贩卖选举人名册的案件。嫌犯搜集各选区选民姓名、住址与电话号码等数据多达一千五百万笔,准备向各候选人推销。另外英特尔新产品Pentium III在上市时,其内置加入经过随机取样的特殊编码序号的安全序号功能;由于每个安全序号均属独一无二,使得每台计算机于网际网络环境中,其身分将更容易地被大众辨识出来。还有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漏洞"将用户计算机信息秘密传送至微软网站(www.microsoft.com)等等。这些超级硬件和软件厂商直接从事着以自己的产品掌握用户隐私的活动。

(十二)伪造证件、货币

伪造护照、文凭,以及其他证件,已经不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现在,全球规模的伪造集团已经形成。由于网络的便利通讯方式,跨过发布伪造文凭、证件的广告,丝毫没有障碍。例如,一些人不定期地向电子邮件用户发送提供学位证书的宣传。
美国参议院政务事务委员会下属的调查委员会指出,目前利用互联网伪造证件,占全美伪造证件案例的30%。利用互联网伪造证件有三种方法:一是从公开贩卖假证件的非法网站上,购买直接按照顾客名字制作的假证件;二是购买“模板”软件,自行伪造;三是利用网上公布的个人资料,据以伪造证件,加以贩卖牟利。
1999年12月24日,日本琦玉县川口市内某小学生,在路上捡到一个钱包,交给了交通警察。钱包中除了驾驶证等以外,还有9张面额1万元的假钞。1月12日,警方将钱包的主人、来自福冈、住在东京的19岁无业青年逮捕。经调查,该青年在1999年12月中旬,采取有人在网页上公布的伪造纸币的方法,在自家用计算机和扫描仪,伪造了100张1万元面额的钞票。该犯供述在川口市和东京都北区花掉两张伪钞。但没有查出。而该主页,虽然提示读者如果伪造纸币就会触犯法律,但是也构成了犯罪。

(十三)教唆、煽动各种犯罪,传授各种犯罪方法

除了教唆、引诱接触淫秽物品的网站外,还有形形色色的专业犯罪网站。有的本身就是犯罪组织所开设,比如各种邪教组织、暴力犯罪组织、恐怖主义组织等。普通人所开设的专业性的犯罪网站则更多。比如有一些专门的自杀网站,就曾引起网友相约自杀。


网络上进行煽动危害一国安全的情况也值得关注。比如,敌视中国国家、政府、人民的网站就为数不少。在日本,有一个网站,公开宣扬“中国人就是犯罪人”,这和东京都警察部门在2000年向全社会发布的“看到有人像中国人,就报告警察”的宣传品没有什么差别。德国新纳粹分子也在相关法律并不非常严格的德国邻国,甚至在更远的国家设立网站,通过网络散布种族主义,并组织行动。

(十四)恐吓、敲诈勒索

两位哈萨克斯坦黑客,成功地侵入了美国彭博信息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并且用电子邮件向该公司勒索200,000美元。FBI与彭博信息公司负责人麦克?彭博,说服黑客在伦敦的希尔顿饭店见面。当天,彭博与两位便衣警察一起赴约,当黑客提出勒索的条件后,当即遭到逮捕。
2000年6月底期末考试来临之时,韩国一名17岁的高一学生,从网上下载了一些色情照片,把学校三位女教师的头像组合起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寄给三位女教师,威胁她们必须把期末考试的题目发到她的电子信箱,否则就把这些照片在网上公布。三位教师经过商量后,选择了报警,将该生抓获。
美联社1996年5月22日报道,居住在堪萨斯州现年29岁的兽医朗·霍恩贝克近期承认自己犯有勒索罪。1995年6月,霍恩贝克在Internet把自己描绘成一个名叫"丽塔"的妇女。丽塔常常在Internet通过计算机打字和男子进行色情谈话,并且表示要给对方一张性感照片。与此同时,霍恩贝克把谈话内容储存并打印出来。当受骗者等待着丽塔的裸体照时,结果却收到一封威胁信。霍恩贝克在信中装成丽塔的未婚夫,称他已发现受骗者与丽塔之间的谈话记录,以此进行讹诈。
一个名为"塞巴网络恐怖分子"的国际计算机匪帮,则通过设置逻辑炸弹,以破坏各网络公司的计算机系统来敲诈勒索。1995年,一家公司为了让这伙恐怖分子清除其埋藏在该公司计算机系统中的"软件炸弹",不得不向匪徒们支付1950万美元。据统计,这伙国际计算机匪帮自1993年以来,先后作案40余起,共勒索各计算机公司6亿多美元。

三、 打击网络犯罪面临的问题

世界各国均有打击网络犯罪之举,但是贩卖盗版光盘、张贴淫秽图片、入侵他人网站,仍然猖狂。主要问题是网络犯罪破案率极低。主要原因是:
1.互联网本身的缺陷
Internet的前身ARPANET主要在开发不受战争破坏的分散式网络系统,其目的是要将信息从传递端顺利地传送到目的端,因此资料安全或者网络安全并不是ARPANET当时设计的目的。这也是目前在Internet上设的商务网站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的原因。
2.黑客软件的泛滥
目前网络上的操作系统以微软的Windows NT及UNIX为主,这些操作系统或者一些软件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漏洞,一些人利用这些漏洞设计了一些攻击程序,并上传到网络上到处传播,俯拾即是。
3.互联网的跨地域、跨国界性
互联网本身具有跨地域、国界国性,没有空间限制。因此,网络色情无法杜绝。即使禁止了一国的色情网站,也不能有效地将他国的色情网站禁之门外。网络信息散布迅速,基本上没有时空限制,影响范围极其广泛,层次极其繁多。而在网上来源网址可以假造,犯罪者身份有可能隐藏起来,加以网络犯罪证据极为有限,其证明力又大打折扣,而且极易被毁灭,所以追诉犯罪的证据问题变得非常关键。
4.网上商务存在的弊端
从各国过去查获的利用信用卡在网站上购买商品的诈骗案例来看,发现这些网站没有采用SET或者SLL的网络付款安全机制,使用者仅需输入信用卡号以及信用卡有效年月两项资料,取代实体商店的刷卡过程。这两项资料传送到结算中心,要求授权,因为没有刷卡过程,而信用卡号及有效期又可轻易取得,为网络诈骗打开方便之门。据英国Trading Standard Institute公布的调查显示,25%的网站不安全,黑可可以得到客户的信用卡资料以及其他更多的信息。同时,还发现网上购物还有交货速度慢,价格昂贵等问题。该机构还发现,38%的订货无法准时送达,17%的订货没有送到。


5.互联网性质的不确定性
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其性质根本不是传统观念所能涵盖的。有人认为,在线服务提供人,类似报纸发行人,在网页发布前,推定其已经象传统的出版社那样,审查了要发布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则为其所默认。有人认为,这种类推非常不妥。却觉得互联网服务提供人像书店,只是信息的贩卖者,而不承担审查的责任。在美国,这两种案例都出现了。但是,其责任却极为不同。对于书店,美国《诽谤法》给予了极大的保护(Smith v. California,1959)。有的法院就将这个判例法适用于在线服务提供人,使其责任大为减轻。
6.司法标准不一
许多贩卖盗版光盘的网站或者色情网站合法地开设在法律对此不加禁止的国家。如果这些网站不触犯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即使触犯了他国的法律,服务器所在国既无法处理,也无法提供司法协助。只有网站内容触犯两国法律,才有合作的基础。在各国司法标准不一的情况下,打击网络犯罪力不从心。
美国国内就有一个典型的例子。由于色情网站剧增,美国国会曾经寻求对互联网上的色情内容加以限制,于1996年通过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CDA),作为《电子通讯竞争和规制法》的一部分。CDA禁止通过计算机网络或者其它电子通讯媒体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该法规定对故意违反者,最高可处以5年监禁和250,000美元的罚金。宪法第一修正案拥护者和在线机构马上提起诉讼,认为该法在限制言论自由方面违反宪法。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官同意了他们的起诉,认为该法过分宽泛,因为它在保护未成年人时,也限制了成人的言论自由(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v. Reno, 1996)。1997年,最高法院也判定该法有关规定过于宽泛。
7.多数国家对计算机打击不力
  由于菲律宾黑客的爱虫病毒对全球很多计算机系统造成了重大破坏,菲律宾政府立即颁布了相关法律,严惩计算机犯罪行为。但是,根据对全世界52个国家进行的一项调查,菲律宾是其中唯一一个制定有严格的计算机犯罪法律的国家。
  麦克唐纳国际咨询公司组织进行的这一调查显示,多数国家的刑法并未对计算机犯罪制定罚则,52个国家中仅有9个国家对其刑法进行了修改,以包罗与计算机相关的犯罪。该公司总裁布鲁斯 -麦克唐纳表示:"很多国家的刑法均未涵盖与计算机相关的犯罪,因此企业和个人不得不依靠自身的防范系统与计算机黑客展开对抗。"该调查涉及一系列计算机犯罪,包括从事黑客行为、病毒传播、伪造、偷窃以及阻止用户正当的登陆网站等。33个国家尚未对其刑法加以修改以应付有可能出现的任何一种计算机犯罪,但其中17个国家正在着手准备修改法律。10个国家已制定了针对5种或是更少的计算机犯罪的法律,9个国家已制定法律对6 种以上的计算机犯罪提出诉讼。美国已制定了惩治9种计算机犯罪的法律,唯一漏洞是网上伪造活动。日本也制定了针对9种计算机犯罪的法律,唯一漏洞是传播病毒。总体上,很多国家即使制定了相关法律也显得罚不当罪。欧洲理事会正在制定一部国际计算机犯罪条约,该条约将调整数据或硬件破坏、儿童色情传播、盗版及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互联网犯罪。
1 作者系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讲师,日本国九州大学访问学者。本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在日研究项目的部分成果。

 

 

作者:李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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