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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1-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自行设立保险公司和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行为。这在世界各国都是不允许的。因为保险业是有特殊性的行业,不仅专业技术性强,而且其经营管理方式也与其他行业有显著的区别。它以订立保险合同、向社会公众吸收保险费的方式聚积保险资金,同时承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遭受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者发生疾病、死亡等情况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经济补偿,帮助他们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责任。为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险法对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1.行政责任。对于违反保险法,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保险法,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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