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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诉辅导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规则

发布日期:2011-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未成年人的特别权利保障

  1、辩护权

  2、隐私权

  3、成年人在场权(《刑诉法》(“可以”、《公安》“应当”、《高法若干规定》“应当”、《高检规定》“应当”、《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

  4、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1、少年法庭的设置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若干规定》第六条)

  2、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

  (1)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2)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3)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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