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分期付款购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1-12-14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原告:徐某、刘某、田某、徐某某
被告:固原某公司(登记车主)
被告:高某(实际车主)
2007年8月1日固原某公司将其货车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卖给高某,并签订了“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高某付清车款前固原某公司保留该车所有权,高某在2010年2月1日前将下欠车款付清后固原某公司便将该车过户于其名下。期间高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各原告亲属死亡,后因赔偿事宜发生争议,各原告将实际车主高某和登记车主固原某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审理结果】
陕西某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0年1月22日判决认定肇事车辆实际车主高某和登记车主固原某公司对本案各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被告固原某公司与被告高某之间系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一审认定的被告高某在被告固原某公司名义下经营,对外应当以固原某公司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之规定,固原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卖车辆,在保留该车辆所有权期间购买人高某因该车辆交通事故造成各原告方财产损失,车辆所有权人固原某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之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此,陕西某法院判令固原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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