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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防范并购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1-12-24    作者:110网律师
作为并购方,为确保并购成功应借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各类法律风险。
  并购风险是指企业在实施并购行为时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其中包括法律风险、商业风险、财务风险、政治风险和其它类型的风险。发现并预防法律风险是专业法律机构参与并购事务最主要的工作内容,法律风险控制的完善与否也将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败。
  并购法律风险的形成
  并购风险包括并购实施前的决策风险、并购实施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和并购后的整合风险。而并购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并购过程之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信息不对称风险
  这是并购中最常见和影响最大的法律风险,指的是企业在并购的过程中对收购方的了解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相比,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对等问题,给并购带来的不确定因素。
  企业作为一个多种生产要素、多种关系交织构成的综合系统,极具复杂性,并购方很难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
  并购协议、并购程序合法性方面的风险
  并购协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如关于外资并购行业准入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信息披露等规定)和程序规定(如并购国有企业中的挂牌交易程序,报告、公告、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有关机关的审批程序等)签订和履行,否则不仅可能导致协议无效,而且可能产生并购争端,甚至引发诉讼。
  并购方式安排的风险
  主要指对并购企业人力资源及资产债务整合中存在的风险。这些问题如果没有作出适当安排极有可能导致并购方与目标方的纠纷,甚至导致并购后企业无法正常运转。
  规避风险的方法
  作为并购方,为确保并购成功应借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各类法律风险。这些措施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法律调研
  由于并购行为不仅受全国性法律调控,还涉及诸多地方性法律和政策,因此充分了解并购双方所在地关于并购的法律规定是作出并购战略决策的先决条件。
  并购公司需对目标公司住所地的法律和政策作以下分析:该地域对并购的一般态度;并购方在该地域享受何种优惠待遇;目标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为限制或禁止非国有资本进入的领域;该地区法律和政策对外资并购的程序性规定如何等。
  如果并购公司为外国企业,它还必须对其本国的海外投资法律有所了解:该国对向海外投资的一般态度,是鼓励还是限制;两者之间是否有正常的外资关系和经贸关系;该国对其国内公司向海外投资是否有特别程序规定;并购所需外汇如何取得和带出;海外投资所得汇回国内是否有税收上的优惠;该国是否对向海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支持;该国是否对向海外投资者提供专项保险或最终保证;该国是否是全球性或地区性投资保证机构的成员国。
  审慎调查
  在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审慎调查对于防范并购中的风险至关重要,应该作为并购签约前甚至决策前的必经程序。
  选择潜在的目标公司之前,必须收集整理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资料,惟如此,方能保证所选对象正确。由于目前一般采用价值要素评价体系来评估目标公司,故应对目标公司的价值要素体系进行调查,单纯的财务调查是远远不够的。但公司价值要素体系的范围相当广泛,一般要组成并购团队来实施。该团队不仅要有公司内部人员,而且外聘专业顾问将必不可少,如律师、会计、评估师、财务顾问、投资银行家等。目标公司的价值要素体系可分级细化。
  其中一级价值要素包括:核心技术和研发能力、管理体系、未来发展战略、产品和市场、经营能力提升、财务价值、企业影响力。专门调查小组应围绕目标公司价值要素制作调查清单后分工实施。
  条款安排
  并购协议是并购交易的法律表现。在并购协议中有四类条款是保护并购交易安全的必要条件:
  第一类是陈述与保证条款
  该条款要求并购方和目标公司对其任何并购相关事项均作出真实而详细的陈述,并明确虚假陈述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就目标公司而言,其应如实陈述和保证的内容有:公司的组织机构、法律地位、资产负债状况、合同关系、劳资关系及保险、环保等情况;
  就并购公司而言,其应如实陈述和保证的内容有:公司的组织机构、权利有无冲突、并购动机、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财务状况和信誉、有无改善目标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目标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
  由于要求双方均须如实陈述,为防止信息资料外泄,双方一般还须设置保密条款或另订保密协议。
  第二类是维持现状条款
  当并购协议签订至协议履行交割前,并购双方尤其是目标公司须维持目标公司之现状,不得修改章程,分派股利和红利,并不得将其股份出售、转移、抵押处置。在交割日前,并购方对目标公司仍有审慎调查的权利。维持现状条款的设置大大有利于收购方防范并购风险。
  第三类是风险分担条款
  并购双方就并购交易进行的谈判事实上就是双方为规避风险或将风险责任转移给对方或让对方分担的过程。就陈述和保证的内容而言,双方通常以“就本方所知”作为陈述和保证的前提条件。并购公司最为担心的就是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因此,主并公司一般要求订立“或有债务在交割时由目标公司自行负担”的条款,以及“交割后发现的或有债务如目标公司未曾如实陈述,无论是否为故意过失,均由目标公司负担”的条款。当然,风险分担的范围、方式和程度往往取决于并购价款。在高价前提下,主并公司往往要求目标公司承担较重的保证责任;反之,在低价情况下,主并公司也许同意缩小目标公司保证范围。
  第四类是索赔条款
  当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不实陈述或违约时,有权向对方索赔,这就是索赔条款。索赔条款可以是独立的条款,也可以散见于并购协议的其他条款之中。就索赔期间,目标公司往往希望以短为宜,并购公司则希望越长越好,索赔期间甚至因陈述和保证的内容不同和发现的难度不同而长短不一。为防止出现无法落实索赔的情况,并购公司往往提出设置提存条款,即将并购价款存放在第三方,以供索赔之用。
  当然,合同法上诸如担保制度、债的保全制度、抗辩权制度、合同解除制度等等都能不同程度地防范外资并购风险,如何用其来控制防范外资并购风险,需要聘请律师等专业顾问作协议条款安排。
  法律风险控制实例
  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美国某大型医药公司收购国内制药企业,以下简要介绍该案中的风险控制措施。
  在接受委托后,这家律师事务所组成了专业律师团队,其中包括公司法、劳动法、财税法等方面的专家。首先对国内医药行业情况作了初步调查,并根据并购方的具体要求选定目标公司,结合对所涉法律规定的全面调研,设计了一个完善的并购方案和流程。
  经与目标公司初步磋商,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达成初步意向并签署保密协议,在目标公司配合下,服务团队接着对目标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审慎调查,调查范围包括:
  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技术与人力资源情况、所涉法律事务情况等。
  收购方参阅审慎调查报告后,决定继续进行收购行为。服务团队根据收购方指示,起草《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就并购模式和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详尽安排。
  在双方谈判阶段,服务团队全程参与。项目律师事先详细列明双方可能的争议点以及各项预案,并在谈判陷入僵局时发挥关键作用,最终双方签署了相关并购协议。
  在该并购案中,由于专业人员事先对潜在法律风险进行了全面调查和评估,并在起草法律文件和参与谈判中有效进行法律风险控制,在贯彻收购方意图和风险防范方面找到了恰当的结合点,并取得了目标公司的配合,从而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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