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继承法》问答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110网律师
一、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二、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该如何处理?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1)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案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三、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遗产包括以下范围:1)公民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股票、利息等;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树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四、继承的方式有哪几种?
继承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法定继承2)遗嘱继承或者遗赠3)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五、不同的继承方式并存时,产生冲突了该怎样适用?
继承法规定,当几种继承方式并存时,应按下列方式适用:遗赠抚养协议最优先适用,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
 
六、遗嘱和遗赠的区别在哪里?
遗嘱和遗赠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范围的不同:遗嘱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人,而遗赠则适用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七、继承权的丧失包括哪些主要情形?
根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八、法定继承是否有继承顺序的要求?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1)法定继承时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九、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包括哪些?
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十、丧偶儿媳和女婿在什么情况下才享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否则不在继承人范围内,不享有继承权。
 
十一、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继承权有哪些不同?
1)根据《继承法意见》第19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依法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2条的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3条的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2)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4条的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十二、代位继承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为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会发生代为继承的情况,这是代为继承和转继承的最大区别。
 
十三、转继承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他的继承人继承。转继承实际上是发生了两次继承关系,对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都适用。
 
十四、遗产的分配方式有哪几种?
遗产的分配方式有以下几种: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该予以照顾。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者少分。
 
十五、遗嘱的形式有哪几种?
遗嘱的形式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
 
十六、哪些遗嘱订立时需要特殊的要件才有效?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订立时,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及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十七、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包括哪些?
根据《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十八、遗嘱人该如何撤销或者变更遗嘱?
1)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2)自书、口头、代书、录音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十九、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继承法》第21条的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二十、立有数份遗嘱时,不同遗嘱效力发生冲突该怎么解决?
不同遗嘱发生冲突时,按下列顺序解决:1)公证遗嘱效力高于非公证遗嘱;2)非公证遗嘱之间,后成立的遗嘱效力高于先成立的遗嘱;3)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被变更或撤销。
 
二十一、遗产的范围应该怎么认定?
根据《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遗产应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该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2)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该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十二、法定继承方式适用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根据《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十三、遗产分割有哪几种方法?
遗产分割有以下几种方法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3)补偿分割。4)保留共有的分割。
 
二十四、对所继承的遗产,另一方再婚的对遗产是否享有处分权?
根据《继承法》第3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十五、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签订的,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按照协议承担公民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享有接受遗赠权利的协议。
 
二十六、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将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使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二十七、继承遗产时,是否应该清偿被继承人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
1)继承遗产应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二十八、保险金作为遗产该如何继承?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取得:
1)没有指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不明确,被视为未指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此时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只能归属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也就成为其遗产;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二十九、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发生的继承问题,该怎么处理?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应按如下原则处理:1如果在19942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2如果在19942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但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三十、继承人以外的非继承人,什么情况下可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三十一、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三十二、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按《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三十三、遗产分割时是否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按《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十四、被收养人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还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指出:"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三十五、到女方落户的女婚,还能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吗?
  可以。男到女方家落户后,他和其生父母的关系并没有解除,他对自己的生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也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但在现实中,人们往往认为到女方家落户的女婿,特别是已经继承了岳父母遗产的女婿,不应该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否则他就继承多份遗产了。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到女方家落户的女婿确实有可能继承两份甚至三份遗产,这都是符合法律的。到女方家落户的女婿,在其妻死后,并没有赡养岳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如果他承担了赡养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他当然有继承岳父母遗产的权利。
  同时,由于他又是其生父母的儿子,并不因他结婚或者到女方家落户,而改变其与父母的关系。根据继承法规定,他又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当然,如果男到女方家落户后,对自己的生父母有遗弃、虐待行为,那么,法院可依法剥夺他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三十六、出嫁女儿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就是说,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女儿也不论已婚、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受重男轻女、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响,出现了各种各样剥夺女儿继承权的情况。如有的父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不承认出嫁女儿的继承权;有的同胞兄弟不让出嫁姐妹继承父母的遗产。这些都是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在保护出嫁女儿享有平等继承权的同时,对于继承方法和遗产分配份额,则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例如,有的出嫁女儿有能力、有条件赡养父母,而很少甚至不尽赡养义务;有的明知父母死亡,在别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也不要求继承,事隔多年后,又要求继承。对于这类问题,一般是在承认其有继承权的基础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不分或少分遗产。
 
三十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有无不同?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可知,非婚生子女对生父遗产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三十八、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按《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