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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模拟试卷第一套卷三答案与解析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6年司法考试模拟试卷第一套卷三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地役权、地上权、相邻关系和土地使用权。
    [解析]  本题涉及对地役权、地上权、相邻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的理解问题。地役权是指为需役地的需要而对供役地享有的权利。地上权是对他人土地享有建筑和种植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享有的使用权。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人因占有使用不动产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耕种自己的土地而经过他人的土地在他人土地上成立的通行权,属于地役权。
    2.[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一般侵权和侵犯人身权的规定。
    [解析]  《民法通则》第98条至第105条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受教育权是宪法所列之公民权利,未为民法所囊括。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 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题中,未成年人甲被该事件困扰,权利受到侵害是肯定的,但问题是何种权利受到了侵害。侵害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主要形式是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C可以排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报社侵犯了甲的名誉权,因此B是正确答案。
    3.[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共同侵权的构成和责任的承担。
    [解析]  1、共同侵权行为不以共同故意、意思联络为条件,故排除A、B。2、行为关联共同,即可构成共同侵权,因此选择C。3、《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排除D。
    4.[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重大误解。
    [解析]  重大误解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但依大陆法的理论,重大误解不包括动机误解。本题中,杨某的误解属于动机误解,不为重大误解,该购买地板行为为有效行为。
    5.[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共有财产的管理。
    [解析]  共有财产的管理一般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一)保存行为,是指保全共有物性质上或权利上利益的行为。如共有物的修缮等。保存行为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二)改良行为,这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下、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这种行为不像保存行为那样急迫,所以不能完全由共有人单独进行,但它又不像处分行为那样重大,所以改良行为不必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只要拥有共有份额的一半以上共有人的同意即可进行。
    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正是改良行为,并且甲、乙共拥有2/3的份额,已表示同意,因此可以为改良行为。故正确答案为B。另外,在共有财产上,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所有权都是及于物的整体的,而并非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即共有的份额是权利在量上的分割,而不是标的物的在量上的分割。此点务必要清楚!
    该题是关于民法原理的考查,并无明确的法条规定,因此这种题应首先熟知民法一般原理才可做出正确解答。
    6.[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优先购买权。
    [解析]  《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以上两个条文都规定有优先购买权,即本题中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但乙的优先权源于共有关系,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丙是基于租赁关系,依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即应选D。
    7.[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抵押权人的物上代位权。
    [解析]  赵某将自己汽车抵押给李某,因未约定担保数额,则整个汽车的价值均应作为担保债权的标的。又因该汽车因事故报废,获得保险金8万元,抵押权人李某对该保险金享有物上代位权,可请求将该保险金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据此,本题AB选项错误。D项因赵某应以保险金提前清偿李某只给予了一种可能性,故错误。
    8.[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保证责任期间的计算。
    [解析]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在本题中,由于保证合同中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本息为止,根据上述规定选项D正确。
    9.[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主债权移转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解析]  对于本题,只要记住法条
,便可轻松得分。《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题还可参考《担保法解释》第28条。
    10.[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抵押登记对于抵押合同效力的影响。
    [解析]  《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对于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虽然未办理抵押登记不会影。向抵押合同的对内效力即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效力,但却会对其对外效力产生影响。因此,在本案中,由于甲与乙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的效力不能对抗受让人丙,故乙不能向丙要求就该瓷器行使抵押权;甲转让瓷器时没有经过乙的同意并非乙不能向丙要求就瓷器行使抵押权的真正原因,因为就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而言,无论抵押物的转让是否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或者通知抵押权人,都不会对抵押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性质产生影响。
    11.[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超越经营范围行为的效力。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
 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从事的超过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的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在但书规范之外,并不属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行为,因而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应选A项。
    12.[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表见代理的认定。
    [解析]  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甲携带盖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相对人有理由据此认为甲具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故该购销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应选D项。
    13.[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合同的相对性及违约责任。
    [解析]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本题中最终的实质责任由承运人汽车运输公司来承担,但《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本案中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在甲、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甲公司是负有履行交付货物的债务人,债权人为乙公司。虽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但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司机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最终导致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这其中甲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另一个法律关系即运输合同关系,而与乙公司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只和甲之间有合同关系,故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而甲公司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根据运输合同向汽车公司主张赔偿。
    14.[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孽息的所有权。
    [解析]  《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依此规定,孽息遂交付而转移,题中鹅在交付之前所生孽息应当属于出卖人。故C项为正确答案。
    15.[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债权人分立时合同债权的继受问题。
    [解析]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案债权人分立时,债权人与债务人未就债权的继受作出特别约定,故原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成为分立的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连带债权,二者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清偿全部债权。
    16.[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解析]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人内部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故选项A和C错误。根据无限连带责任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包括合伙经营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合伙经营的共有财产包括各个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包括每个合伙人所有的个人财产,可以用来作为清偿债务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均可。故选项D错误。债权人可以对合伙人中某一人,也可以对合伙人之数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请求,合伙人之一或者数人在履行了全部或者超过其份额的合伙债务后就代偿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故选项B正确。
    17.[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保护军婚原则的例外。
    [解析]  《婚姻法》关于保护军婚的原则作了一个较大的修订,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都必须经过军人的同意,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时候,就无须经过军人同意。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何种情况构成重大过错,按照一般的理解,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则应当视为重大过错。
    18.[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无效婚姻。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虽然甲、乙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由于乙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19.[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遗嘱的效力。
    [解析]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题中,甲、乙的第二次遗嘱经过公证,因而不仅变更了甲、乙的第一次遗嘱,而且甲、乙其后的录音遗嘱不能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因此,只能按公证遗嘱办理继承关系。故C项为正确答案。
    20.[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遗产继承
    [解析]  《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题中,遗产的分配有遗嘱继承、遗赠而无法定继承,那么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题中,遗嘱继承人得款2000元,受遗赠人得款2000元,而所欠债务则为6000元,因而两人均还2000元即可。
    21.[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自传体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本题中当事人对著作权的归属没有约定,著作权应当归特定人物即甲享有,因此答案为D。
    22.[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解析]  《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依上述法条并结合题中选项分析,可知A、B、C项中的情形都不能获准注册,只有D项中的情形能依法获准。
    23.[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清算组的职责。
    [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0条规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选项A、B、D分别符合第(三)、(四)、(六)项规定。而清算组无权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依据该规定的第39条第2款规定和第42条,只有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才有权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故选项C中清算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4.[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涉外票据权利保全的法律适用。
    [解析]  所谓涉外票据,根据《票据法》第95条规定,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本题中,由于付款银行为新加坡某银行,而《票据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本题中,经理王某携带的汇票的付款地在新加坡,也就是付款行为发生在新加坡,所以该汇票是涉外汇票。《票据法》第102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失票人王某请求保全票据权利应适用付款地新加坡法。
    25.[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人身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
    [解析]  《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死亡为保险事故 的保险,属于人寿保险的一种,故选项C正确。受益人是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故本题中受益人只能是王的父母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而不能是王妻,选项D错误。
    26.[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共同海损。
    [解析]  《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在本题中,失火烧毁的货物损失并非人为故意作出的有益于船、货的损失,因此非共同海损。故B为正确答案。
     27.[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
    [解析]  依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的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
    28.[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无限责任。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依本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有一个,所以并无连带责任之说。故选C项。
    29.[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解析]  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2款以及第54条之规定,“入伙的新人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虽然该案中的债务是在丁入伙之前借的,并且甲、乙已与丙约定其“与合伙企业的关系一笔勾销”,他们仍然要对这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0.[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合伙事务的执行。
    [解析]  合伙企业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就如同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一样,其作出的决定就是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因此本题中甲的行为是有效行为。《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本题应选A项。
    31.[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解析]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故选项B符合规定。
    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因此,选项A符合规定。
    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法对每个发起人认购股份没有规定,只是作了总额规定,故选项C也不违反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80条第2款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选项D中,两名发起人的实缴出资合计有300万元为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已超过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元的20%,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32.[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清算组的组成。
    [解析]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依此,可知清算组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故B项为正确答案。
    33.[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200条、第203条、第204条等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外国公司是外国法人,其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其合法权益也受中国法律保护。故只能有B选项正确。
    34.[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撤销仲裁裁决。
    [解析l  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所以本题应选A项。
    35.[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仲裁裁决的执行。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64条规定:“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本题中甲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只能裁定中止执行。
    36.[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不属于仲裁范围的纠纷。
    [解析]  《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A选项为该条第1项规定的不属于仲裁范围的纠纷类型之一。C选项则是该条第2项规定的不属于仲裁范围的行政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有关规定、对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受理。《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可见,D选项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也不在《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内。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B选项是涉外合同纠纷,属于仲裁范围,《仲裁法》第7章还专章对涉外仲裁作了规定。因此,答案为B。
    37.[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解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可见,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必然有人民法院的参与,而其他法律关系则不一定。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间的法律关系严格讲来根本不存在,因为两方律师分别代理两方当事人,不会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即D可选。
    38.[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顺延期限的申请。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依此,A项为正确答案。
    39。[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宣告公民限制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规定。
    [解析]  最高院《民诉意见》193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
    40.[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诉讼主体的确定。
    [解析]  《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是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之一,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本题中甲区支行可为被告。
    至于甲区支行的阎寨储蓄所,并不具备法人分支机构条件,不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根据以上分析,应选C项。
     41.[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起诉的受理。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 13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故B项为正确答案。
    42.[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对外国的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只有C选项的表述不正确。
    43.[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可以申请再审的案件与不可申请再审的案件。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故A选项不正确。但是根据《民诉法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民诉法意见》第207条规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故C、D选项也不正确。《民诉法意见》第208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因此,答案为B。
    44.[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举证责任的倒置。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为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此原则有例外,在《民诉法意见》第74条中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5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B、 D不应选。而A项属于被告否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应由被告杨某承担举证责任。至于C项属于原告宋某主张的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应当由宋某举证。因此,只有C选项当选。
    45.[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专属管辖。
    [解析]  依《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本题似乎应选B。然而本案的标的涉及不动产,因此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B区法院专属管辖。至于D项,即使本案不是专属管辖的案件,也不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属于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范围。
    46.[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诉讼中的第三人。
    [解析]  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对此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本题中原告范某与被告宋某之间争议的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而王某作为房屋的承租人,他对双方之间的诉讼标的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审理结果又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王某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7.[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破产案件的管辖。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删2年7月18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明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西城区,应认定西城区某大厦为该公司的住所地,因此,其债权人应当向西城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宣告申请。
    48.[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其审理期限为6个月,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C、D正确。关于合议庭的组成,《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这里所指的另行应当是指原来合议庭的成员都不能作为再审合议庭的成员,因此B项的做法只替换了2名成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49.[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适用简易程序。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50.[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反诉的条件及其适用。
    [解析]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制度的目的在于:(一)通过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联的纠纷,实现诉讼节约。(二)避免因分别审理而造成裁判相抵触。
    提起反诉的条件有: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4.须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须反诉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本题中刘某与杨某的生意纠纷是本诉,而在本诉中杨某又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这属于杨某与刘某妻子之间的借贷纠纷。前者要求给付贷款属于货物买卖纠纷,后者属于借贷纠纷,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牵连关系,因此不能合并审理,应该另行起诉,故选项D正确。
    另外,本诉中是刘某诉杨某,和杨某妻子无关,杨某妻子不是本诉中的当事人,刘某当然不能对杨某妻子提起反诉,法院也不应该合并审理。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80题,每题2分,共60分。
    51.[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损害赔偿。
    [解析]  本题中,甲与某商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所购买的燃气灶发生爆炸,表明燃气灶存在质量缺陷,故甲可要求该商场承担责任,同时,因燃气灶爆炸致使甲受伤,侵害了甲的人身权,故甲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甲可要求商场进行赔偿是正确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如果商场进行赔偿后,发现燃气灶的炸裂是生产厂家的生产缺陷造成的,其有权向生产厂家追偿,故B选项正确。甲作为消费者,也可以要求生产厂家承担产品责任,即向生产厂家要求赔偿,故C项正确。生产厂家发现缺陷是由于运输部门的损害造成的,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运输部门追偿,而不是拒绝向消费者赔偿,故D选项错误。
    52.[参考答案]  AC
    [测试点]  特别诉讼时效。
    [解析]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民事权利而于期间届满时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根据其期间长短和是否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分为一般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2年;特别诉讼时效是法律对某种事务特别规定的不同的诉讼时效,可长于也可短于2年;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而当然消灭的期间,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根据这样的理论,可分析得出AC项是特别诉讼时效,而B项是一般诉讼时效,D项则是除斥期间的规定。
    53.[参考答案]  ABD
    [测试点]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
    [解析]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有三个: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实施了管理事务的行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A、B、D三项都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因此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费用。A、B为实际损失,D为直接支出的费用,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选。C项明显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不能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答案应为ABD。
    54.[参考答案]  BCD
    [测试点]  定金罚则的适用。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题中,乙方违约情形轻微,并没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不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因此,只有A项是正确的。
    55.[参考答案]  BC
    [测试点]  合同的担保。
    [解析]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该条所谓的“定金合同”是指当事人主合同中关于支付定金的约定或者就定金支付而订立的专门合同,并非指以定金作担保的主合同,故A不正确。《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BCiE确。《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不正确。
     56.[参考答案]  BD
    [测试点]  效力未定合同与善意取得。
    [解析]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合同当事人处分权的取得,是所谓“效力未定”。B当选。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合法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有偿且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丙为善意相对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D正确。
    57.[参考答案]  BC
    [测试点]  合同的转让。
    [解析]  《合同法》第79条和第8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题中,债权人甲公司将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由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18日生效,选项A错误。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应当通知乙公司,该转让对债务人自通知之日起发生效力,这意味着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在本题中,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间是9月24日,乙公司对甲公司20万元的债务于9月20日到期,因此,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选项C正确。根据民法学原理,民事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本题中,丙公司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因此,选项D错误。
    58.[参考答案]  AB
    [测试点]  合同的解除。
    [解析]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此,B项是正确的,而A项是应有之意。解除合同并不排斥赔偿责任的存在,故C项错误,但南海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而D项则属于明显错误的表述。依此,AB项是正确答案。
    59.[参考答案]  CD
    [测试点]  房屋买卖合同。
    [解析]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房屋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准。根据债权平等性特点,甲与乙、丙所签订的合同皆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合同成立在先主张另一个合同无效,故A错误。
    关于B项,《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不动产物权经过户登记,已合法转让于丙,丙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而甲对房屋的所有权消灭,所以乙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B项错误。
    甲违反了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甲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 C项正确。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D当选。
    60.[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默示与合同成立。
    [解析]  《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所以选项A是根据交易习惯而成立于合同。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选项B的默示行为视为其接受继承。
    《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所以选项C是正确答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所以选项D中受要约人没有表示,则视为拒绝要约。
    依此,可知ABC为正确答案。
    61.[参考答案]  AB
    [测试点]  建设工程合同。
    [解析]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此,A、B项中的情形是大学对施工单位的合法要求,而C、D项中的说法则无法律依据,也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则本题正确答案为A、B。
    62.[参考答案]  AB
    [测试点]  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依此,可以明显得知A、B项中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C、D项中的财产则属于个人财产。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
    63.[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  侵犯著作权的损失损偿。
    [解析]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依此,可知题中A、B、C、D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
     64.[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解析]  《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依此,A项错误。
    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依此,D项错误。
    第122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此及代理的原理,C项错误,而D项正确。
    65.[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  支票。
    [解析]  《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87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第91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依上述法条可知A、B、C、D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66.[参考答案]  ACD
    [测试点]  多式联运。
    [解析]  《海商法》第102条规定: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B项中没有海上运输方式。
    依此可知ACD项是正确答案。
    67.[参考答案]  AC
    [测试点]  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保险等相关法律规定。
    [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故选项AiE确。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可见合营双方,外方可以是个人,中方不能为个人,故选项B错误。第13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选项C正确。第9条第4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选项D错误。
    68.[参考答案]  BC
    [测试点]  禁止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例外。
    [解析]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依此,可知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
    69.[参考答案]  BCD
    [测试点]  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情况。
    [解析]  《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对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之一是“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可见选项之中股权分布已不符合上市条件,据此似乎四个选项都符合题意。但根据该法第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 (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可见选项A已符合终止上市的条件了,排除这里特别提醒要把暂停上市的条件和终止上市的条件相区分。
    70.[参考答案]  AC
    [测试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
    [解析]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第9条之规定,合伙人须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故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选项A当选。
    依据《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本题中,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元,向丙公司投资350万元,并未违反第12条的规定。
    依《公司法》第16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是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故选项C当选。
    股东会有权作出减资的决定,本题中,减少50万元注册资本,并未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本额。故D不当选。
    71.[参考答案]  BD
    [测试点]  回避制度。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因此A错误,B正确。第47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由此周某的回避应由法院院长决定。C错误。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因此D正确。
    72.[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  审限的范围。
    [解析]  《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期限的规定有:(1)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3)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而关于审限的计算,《民诉意见》第16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本题还是直接考法条的题,很简单,答案为ABCD。
    73.[参考答案l  BD
    [测试点]  代位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
    [解析]  《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法条及相关理论,可知B、D项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74.[参考答案]  CD
    [测试点]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民诉意见》第60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由以上两条可见,只有CD项是正确的;而A项的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B项的错误在于代表人必须是当事人。
    75.[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简易程序。
    [解析]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也可以向普通程序转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故本题选ABC项。
    76.[参考答案]  AD
    [测试点]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规定。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法院管辖是专属管辖,当事人是无权约定管辖的。因此,选项 B错误。由于《民事诉讼法》仅仅对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作出规定,没有对法院主动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作出规定,因此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选项D的说法是不完整的,因为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是适用国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适用30日的规定。由于本题是多项选择题,选项B和C错误比较明显,所以选择A和D是比较符合题意的。
    77.[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  判决效力。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另外,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判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此,ABCD项均为正确答案。
    78.[参考答案]  ACD
    [测试点]  公示催告程序。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19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 13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 H。
    第197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白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民诉意见》第232条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根据以上法条,可以分析得出正确答案。B项的前半句陈述恰是对公告期间的要求,而不是错误的。
    依此,ACD项是正确答案。
    79.[参考答案]  AD
    [测试点]  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程序。
    [解析]  《仲裁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所以选项B是错的,而选项AD是正确的。
    在仲裁程序中,只有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当事人申请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不得主动采取。故选项C是错的。
    80.[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仲裁中的调解。
    [解析]  《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依此,本案可能的结案方式为ABC三项。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81?100题,每题2分,共40分。
    81.[参考答案]  BCD
    [测试点]  从事委托事务的费用。
    [解析]  《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依此,可得出正确答案。
    82.[参考答案]  AB
    [测试点]  代理关系以及与第三人的关系。
    [解析]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可见,选项AB  确,而选项D错误。
    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根据该条以及代理理论,可见选项C错误。
    83.[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委托事务处理。
    [解析]  《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可见,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
    84.[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受托人的责任。
    [解析]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题中的委托是有偿的委托,受托人陈某的过错造成的委托人的损害,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而委托人没有过错,所以不必承担责任。
    85.[参考答案]  CD
    [测试点]  转委托。
    [解析]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这样的规定和有关理论,陈某虽然其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是合法的,但是应当对选任负责,他将委托事务委任给明知驾车技术不熟的弟弟处理,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责任;而陈二造成的损害,其当然也应当承担责任。
    86.[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隐名代理的披露。
    [解析]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因此,陈某只好自己行使权利,而不能披露委托人。
    87.[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隐名代理的披露。
    [解析]  《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第3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因此,选项ABC是正确的。
     88.[参考答案]  B
    [测试点]’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解析]  国家对于超过领取期限的遗失物取得所有权,本案中国家取得项链所有权后通过合法途径卖给某乙,某乙取得所有权。小偷偷走项链不能取得所有权,更重要的是,某丙购得的项链为盗赃物,不属于善意取得标的物的范围,因而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取得所有权。
    89.[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无效民事行为。
    [解析]  前题已述,某丙不是善意,不能构成善意取得,BC选项也不能成立。《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该行为应当是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90.[参考答案]  CD
    [测试点]  无主财产。
    [解析]  国家对于超期未领的财产作无主财产而取得所有权,其可以依法进行处分。故 CD项为正确答案。
    91.[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盗赃物的处理规则。
    [解析]  《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某丙从事了无效的买卖行为,依法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不能取得项链的所有权,故权利人某乙可以从某丙处取回项链,但由于某丙与小偷从事交易时为不知情,属于善意,故某乙从某丙处取回项链时,应向某丙支付某丙付出的对价900元。而某乙取回项链且支付900元之后,可向小偷行使赔偿请求权,因为在某乙与小偷之间存在侵权关系。
    92.[参考答案]  BC
    [测试点]  买卖合同。
    [解析]  代售店受委托有权处分该项链。某乙以合法的方式与代售店成立买卖合同,其依法和依合同取得项链的所有权。
    93.[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解析]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被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依此,只有小偷负赔偿责任,其他人均无此责任。
    94.[参考答案]  BC
    [测试点]  民事诉讼与仲裁的联系。
    [解析]  《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达成仲裁协议,若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所以,选项B可选。
    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所以,选项C可选。
    《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可见,有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均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所以,选项A不对。
    至于选项D,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无论何时都不会由当事人选定。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
    95.[参考答案]  BC
    [测试点]  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解析]  《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选项A不正确。
    《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所以,选项B对。
    《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所以,选项C对。
    至于选项D,法院不能依职权改变仲裁裁决的内容。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
    96.[参考答案]  AC
    [测试点]  法院对仲裁的支持方式。
    [解析]  《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仲裁委员会负责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给法院,所以选项A可选。《仲裁法》第62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所以,选项C可选。至于选项B和D,于法无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
    97.[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法院管辖问题。
    [解析]  本案中的离婚诉讼是对被监禁的人提出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此,本案应由原告婚后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答案为C。
    98.[参考答案]  BD
    [测试点]  上诉程序的有关规定。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
 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可见,上诉状原则上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直接将上诉状提交给第二审人民法院也视为当事人上诉,故A选项表述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因此,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但不是必须都开庭审理,故C选项也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故B选项正确。该法第148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而《民诉法意见》第178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可见,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即上诉状提出,故 D选项正确。
    99.[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法院审理中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解析]  本案中,被告王红在上诉中不但对第一审财产分配判决不服,同时又提出一项新的请求,要求伍清归还一套属于其的名贵瓷器。根据《民诉法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答案为C选项。
    100.[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和解的法律后果。
    [解析]  《民诉法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见,法院制作调解书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和解,不等同于撤诉,必须提出撤诉申请;如果当事人申请撤诉,只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法院才应当准许。故BCD均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送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因此,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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