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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新增法律)一览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8年司法考试(新增法律)一览

 新增法律法规历来是司法考试考查的重点,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重视对新增法律法规的复习。去年下半年至今同样也有很多比较重要的法律法规颁布,例如:《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都将会成为2008年司法考试考查的重点。下面对这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做如下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缓解“申诉难”和“执行难”,《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执行和再审部分的内容,考生需要关注以下几个较大的变化内容:1、再审事由从五项具体为十三项;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3、再审审查期限为三个月;4、对个人罚款最高一万,单位最高三十万;5、六个月未执行可申请由其他法院执行6、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延长为二年;7、可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律师法》内容变动比较大,修改的主要内容有:1、解决了律师的“调查取证难”;2、“不被监听”写入法律,使律师“会见权”更有保障;3、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强化律师行业管理;4、扩大律师保密义务;5、明令禁止律师事务所间律师间不正当竞争6、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7、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8、中国律师权利保障更具体,出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9、重新定义律师职业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表明了这部法律不但会解决劳动维权成本高的现状,也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考生需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新《劳动合同法》适用事业单位;2、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3、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4、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5、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6、明确了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当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竞争机制,充分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提高全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主管机关、对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进行制裁等。《反垄断法》的制定,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提供了依据,另外也为广大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在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上有如下四个新的规定:一是健全了行政复议审查方式。二是增加了和解制度。三是增加了调解结案的方式。四是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适用情形,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另外,与行政复议法相比,条例中对行政复议决定有两个新的规定即:一是规定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二是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此外,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进一步完善了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的程序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讨论通过)法释〔2008〕1号。)
  该规定对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考生要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以及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七日内作出的各种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2号。该规定对于撤诉作出了新的全面的规定,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原告申请撤诉的条件,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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