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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共同犯罪考点解析:不成立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2-0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共同过失的行为,因为罪过是过失而没有意思联络。

  1、共同过失不成立共犯,各自独立负刑事责任。

  2、133 条,交通肇事罪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二)同时犯,两个人有相同的故意,但没有意思联络。

  ▲A 一夜入室盗窃,B 见房门开着,也来偷东西,是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若A 说:“帮我把东西抬上车”。B 帮忙抬,A 偷的东西价值4 万元,B 偷了2 万元,B 帮A 抬东西价值4 万元,成立共犯。B 的盗窃额为6 万元;A 的盗窃数额为4 万元。事中故意成立共犯。

  (三)一个人故意,一个人过失。

  ▲A 脱逃是因为B 警察失职造成的,不成立共犯。

  (四)前后相继的犯罪故意。

  ▲A 基于故意杀人将B 重伤,B 的另一个仇人C 见B 倒地,将B 打死。A 故意杀人未遂,C 故意杀人既遂。不成立共犯。

  (五)实行过限。

  1、A、B 基于盗窃目的来到C 家。A 望风,B 入室盗窃并强奸了C.A 盗窃罪、共同犯罪的帮助犯;B 两罪并罚。

  2、A、B 共谋抢劫C、D.A 抢了C 的财物;B 抢劫D,D 反抗,B 杀死了D.

  根据刑法第263 条的规定,两人成立抢劫共犯,都可以处死刑。注意:实施的行为与共谋的内容一点联系都没有,成立实行过限,不成立共犯;有直接或包容关系的(如本案),成立共犯,不成立实行过限。

  3、共谋实行某犯罪,一个人的行为造成结果加重犯的结果的,成立共犯。

  (六)事前无通谋的窝赃、销赃行为。

  ▲A 有头痛粉,A 找来B,欺骗B 说是毒品让B 去卖。B 在卖“毒”过程中被抓。不成立共犯:A 构成诈骗罪;B 贩卖毒品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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