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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恩爱情侣,为房对簿公堂

发布日期:2012-02-27    作者:110网律师
昔日恩爱情侣,为房对簿公堂。
案情:
小张小王在2004年认识,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此时双方关系融洽,遂协商共同购房,说好结婚时做新房。小王作为买方与C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总价496000元的房子,价款全部由小张的银行卡支付。房屋登记在小王名下2006年末,双方发生争执,最终分手。小王更换共同购买房屋的钥匙,小张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该套楼房归自己所有或给付自己投资款496000元。
在庭审中,小张出示了购房银行卡划账记录及相关票据,小王抗辩说房屋系自己出资,但是没有提供出资证据。后法院判决房屋归小王所有,小王给付小张购买房所投入496000元.
   律师点评:本案属于因恋爱产生的赠与,赠与财产价值明显较高,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的婚约,但应视为以能否共同生活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已决定分手,应酌情返还。案件实际审理中,因考虑到该房产权手续办理为小王小王对房屋亦进行了装修等投入,且小张亦同意按其付出折价返还,故最终判决房屋归小王所有,小王给付小张购买楼房所投入的费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62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4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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