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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身份证进厂发生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2-03-06    作者:110网律师
借用他人身份证进厂发生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886日进入深圳某五金厂工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入职时因为身份证还没有办下来,就拿着自己哥哥的身份证,以哥哥张某兵的身份进厂,厂方没有仔细审查予以录用,并以张某兵的名义办理厂牌,发放工资。200810月,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但是,该厂领导对张某:“你没有办理保险,以已经办理了保险的同事李某的名义治疗,以后可以报销”。张某不明白利害关系,加上身负重伤,自己也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就同意了。 本来一起简单的工伤案件,却因为进厂不是自己的名字,住院又是另一个人的名字。申报工伤时就困难重重。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需要确认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张某和五金厂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又都是哥哥张某兵的名字。如果直接以哥哥的名字申报工伤,也许能侥幸成功,减少工作量。但是,一旦以后被发现,可能需要全部重新开始启动申报程序,并面临着虚报工伤的法律责任。于是,律师建议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自己和五金厂的事实劳动关系。庭审中,五金厂是百般抵赖,只认张某兵,不认张某。后来,仲裁委员会经过庭审确认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五金厂又利用诉讼程序来拖延时间,一审、二审两审终审后,张某终于拿到了一份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生效判决书。 其次要解决的问题,是需要将住院的名字改为自己的名字。一开始,医院方坚决不改,经过律师多方努力,医院愿意做一份“患者姓名订正说明”,证明当时住院的人为张某,而不是病历本上的李某。 解决这两大难题后,张某才得以申报工伤。工伤认定后,五金厂又开始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时间,先是申请行政复议,然后再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后,五金厂不服,再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虽然张某每一次都赢了,但是,等拿到二审的行政判决书时,已经是20109月了,离受伤之日已经超过两年了。 最后,张某才能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工伤赔偿,于201011月领到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生效后,张某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好在依据200851日后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工伤索赔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否则,该厂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了,再来一次两审终审,那样,本案又要拖入2011年了。 案件点评: 本案的两个难点都是张某自己造成的,第一,张某用他哥哥张某兵的身份证办理进厂手续,导致事实劳动关系不清楚。这种情况,如果单位依法办理了社会保险,社保部门也会以此为由拒赔。那么,社保拒赔的损失应该由员工自行承担。因本案中,单位也没有为张某兵办理社会保险,所以全部责任由单位承担,司法实践中,也有将部分责任由员工承担的。第二,张某用李某的名字住院治疗,导致工伤认定时需要更名。如果最后真的以李某的名字向社保或者商业保险机构索赔,涉嫌保险诈骗,员工和单位都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并且,向医院要求更名或者出具证明的难度很大,但是,一旦这步工作不能取得进展,整个案件会陷入僵局。 本案的其他难度,就纯粹是单位利用现有的法律程序拖延时间,实践中要避免这一点,就只能寄希望于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了。或者,选择在法定赔偿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让步和用人本单位调解。但是,作为一个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在现有的工伤赔付标准不高的情况下,还要进行让步确实很难,很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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