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物业纠纷案业主再败 物权法何日还权与民
发布日期:2012-03-17 作者:徐涛律师
更最重要的是,法院还在判决中依据了一个本身有争议的事实作为判案依据,这令人匪夷所思。法院认为“由于会所已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所以其就是所有权人,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这里存在两个错误,一是开发商将会所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将其出售,出售行为本身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合法存在,法院怎可视而不见,进而还写在判决书里将出售行为合法化;二是法院的裁判将所有权绝对化,忽略了物权或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债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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