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各种人身保险金
发布日期:2012-03-23 作者:徐涛律师
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各类人身保险金,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如夫妻一方因人身伤害或因患疾病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因与该个人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或患病后,保险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故只能作为个人财产。同样,夫妻一方所得的人寿保险金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
财产处理。如果一方无生活来源,另一方可以给予经济扶助,但这不属于保险金的分割。如果用于缴纳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的财产是,也不能将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害j,而只能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其投保的保险费金额的一半补偿另一方。
如果夫妻一方作为他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了保险金,如男方的父亲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为男方,后男方父亲发生保险事故身亡,男方获得一大笔保险金。不久,男方与其妻离婚,该笔保险金是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有人认为,根据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上述男方所得的保险金在性质上与继承、受赠的财产十分相似,故应作为夫妻共同。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将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与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在性质上虽然有相似的地方,如都是受益人无偿取得,都具有人身属性,但是在取得的条件上,它们并不完全相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是由受益人无偿地、不负任何义务地取得,而继承人取得财产时应在继承财产的份额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受赠人取得的财产也可以是附义务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的特定关系,这种指定本身就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如果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就有违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本意。故一方作为他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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