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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2-04-04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为保障劳动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 2008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要侧重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各项权益,而对用人单位的权利则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其中较为明显的一项就是严格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解雇权”,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六条及八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当劳动者存在较为严重的过错时,用人单位才能“正当”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并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前3天,试用期满后提前30天告知即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公司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下解除合同均需按照该法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其中三十九条第一条规定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结合相关法条可知,公司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需分为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根据法条所述,如若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公司需要对该“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小好律师在此建议为有效保障公司的权益,公司在招聘人员时,应当列明该岗位的职责和目标(特别是业务类的岗位更应该业绩定额),并将此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经劳动者签名确认,以此证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二)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将其辞退的话,公司还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当然这仅仅是从法条分析得出的结论,在现实中,很多情况是公司在试用期内通知劳动者不用上班了,而劳动者拿到工资后也并不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就此结束劳动关系。
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企业在招聘人员是应结合相关法律尽量完善企业自身的招聘制度,预防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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