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公房、私房房屋拆迁补偿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2-04-05    作者:110网律师
08年结婚,双方均为再婚,他婚前有住房六间,现在房子要拆迁了,请问补偿款是否为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丈夫拿着拆迁款去向不明,如果丈夫提出离婚,我能否要求分割?
答:《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尽管《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张女士丈夫的老房子在婚后一直居住、使用,并没有对老房子进一步投资,也没有通过老房子谋利。在拆迁时,老房子可以换来补偿款,房屋随之增值。但是,这种增值是一种自然增值,并不是人为经营、投资的结果。综上所述,张女士丈夫的房产系婚前取得,属于其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便二人离婚,也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补偿款属于张女士丈夫的个人财产,与张女士没有任何关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