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私房房屋拆迁补偿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2-04-05 作者:110网律师
答:《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尽管《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张女士丈夫的老房子在婚后一直居住、使用,并没有对老房子进一步投资,也没有通过老房子谋利。在拆迁时,老房子可以换来补偿款,房屋随之增值。但是,这种增值是一种自然增值,并不是人为经营、投资的结果。综上所述,张女士丈夫的房产系婚前取得,属于其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便二人离婚,也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补偿款属于张女士丈夫的个人财产,与张女士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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