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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与退伙

发布日期:2012-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入伙

  入伙的法律后果: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⑴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⑵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⑶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⑷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单方通知退伙:声明退伙是指基于退伙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3.当然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⑷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除名退伙 :即开除。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⑴未履行出资义务;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⑶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例如:竞业。

  ⑷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退伙的后果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⑴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⑵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3.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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