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工伤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事故后单位注销,是否还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发布日期:2012-04-19    作者:在线律师
 原告个体工商户业主王某在工伤认定期间注销用工单位,企图规避工伤认定,被告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对王某雇工的伤情认定为工伤,原告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近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该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是原告王某经营的原广饶县大王镇某个体工商户的雇工。2009年11月6日7时左右,单位车罐发生爆炸,致使正在工作的刘某受伤,刘某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以及骨盆骨折等。

  2010年5月18日,刘某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期间,刘某与该加工户之间的劳动关系由民事判决予以确认,原告王某却于2010年8月18日将其经营的加工户注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原告王某经营的原广饶县大王镇某加工户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已由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认。刘某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原告虽于2010年8月18日将其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予以注销,但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在注销之前,该注销行为不影响被告对注销前刘某受伤属工伤的认定。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法律咨询热线:13540394361成都律师 刁伟 )
(非四川地区案件请咨询本省律师)
法律咨询QQ:766466639 ,在线中- - -              
      E-mail:13540394361@139.com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因常在外办案,如需到所上面谈请先打13540394361预约)
成都市科华路二环路口王府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