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2-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是针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只有那些在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公安人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等才能构成本罪。而且构成本罪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明知自己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故意实施不移交的行为。这种犯罪有的是为徇亲友私情,有的是为了得到某种利益等。如果行政执法人员不是出于徇私的动机,而是由于没有认真了解情况,存在对事实认识上的偏差,或者由于工作上的失误,则不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行政执法人员有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具体表现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本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或者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为徇单位私利对犯罪人网开一面,予以纵容包庇等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并非都构成犯罪,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情节严重”是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犯罪分子不移交,或者多次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不移交等情形。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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