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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扮演更积极的角色

发布日期:2012-04-28    作者:李浩律师
    律师不愿参与刑事案件有其内在的众多复杂应素,一年2万件刑事案件,有律师代理的不到500件,只占2.5%。这个比例相比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已是相当低了。深圳专业刑事律师却认为律师应当更多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积极的角色,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维护更多辩护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公权机关依法办案,不仅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收集证据的全面性,让我们不至于对那些没有律师参与的案件是否得到公正处理太过担心。但和“全面收集”相比,有律师“专门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力度、结果或有差别;而和绝大多数不懂法的被告人自行辩护相比,熟谙法律的律师“据法力争”,效果也会不同。具体到某些个案,这种“不同”甚至可能是罪与非罪、生与死的差别。这样看,2.5%有些令人不安。      律师不愿参与刑事案件,有这类案件收费比较低(少数“大律师”除外)的因素。不过,如果将“向钱看”作为2.5%的主要甚至唯一原因,对律师并不公平。相当一部分律师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匡扶正义的职业荣耀往往比收费多少更让他们看中。但执业中的一些不尽人意,让部分人对刑事辩护“望而却步”。      比如执业权利问题。拿会见权来说,律师法规定,律师可凭律师证会见当事人,但尚未修正正在实施的刑诉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需要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于是,“一次次跑看守所,一次次见不到人”的事情,并不鲜见。再比如执业风险问题,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不少律师视为“悬在头上的一把剑”。      会见权问题,涉及法规衔接;至于“悬在头上的一把剑”,个人以为,是否有这么严重有待商榷。但这些问题,无论是现实的还是夸大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刑事辩护的开展,却是事实。“以后不办刑事案件了”,在律师圈,这是经常可以听到的感慨。      修改刑诉法,绕不开这些问题。关于会见权,修正案草案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除个别情况外,不需批准;关于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草案规定,此类案件由异地侦查机关办理。“不需批准”,将让律师会见“畅通无阻”;而“异地办理”也将打消他们“和公权机关‘唱对台戏’,会不会被报复”的疑虑。      刑诉法的修订,将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以上两个问题,不过是整体优化的一个缩影。由于不能确定律师不愿参与刑事案件、收费低和执业环境不如意哪个因素“分量”更重,我不做“迎来刑事辩护春天”之类过于乐观的判断。但随着执业环境优化,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比例,一年会比一年高,这点,我深信不疑。      把曾办过刑事案件却“愤而告别”的老律师“拉回”刑事诉讼,让仍在刑事诉讼门外徘徊的新律师尽快“入门”,如果此次刑诉法修订能收获这样的“副产品”,对中国法治来说,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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