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律师在汕头市龙湖区法院抢劫案被告人辩护
发布日期:2012-05-14 作者:余炳荣律师
供稿:余炳荣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某于2011年5月28日、5月30日、5月31日伙同史某、洪某、吴某、黄某等人在汕头市龙湖村抢劫他人财物,参与作案4宗。詹某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此前因抢劫被判处缓刑,尚在缓刑考验期内。根据被告人詹某的犯罪宗数、情节、手段、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作案时未满18周岁、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等,建议在有期徒刑7年至9年内处罚,并处罚金。
[律师辩护要点]
2011年12月19日、2012年2月29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余律师接受汕头市龙湖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出庭为被告人詹某提供法律援助。余律师詹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是未成年人,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等量刑情节,建议合议庭在基准刑以下对詹某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采纳余炳荣律师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减轻判处詹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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