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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案例分析题目精选

发布日期:2012-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自首·立功·累犯·缓刑假释的撤销·数罪并罚)甲在乙向其讨要12万元欠款时与乙发生争执,拔刀将乙刺死。然后翻看乙衣兜,将乙携带的12万元借条找到销毁,另搜取5千元现金,信用卡一张,内有8万元存款,3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随后,甲持信用卡消费4万元,持乙的身份证等到银行将现金支票3万元提出。甲在被抓获归案后交代:当时心想这12万元欠款无法归还,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将乙弄死了结此事。甲还交代大约在半年前曾经偶然遇到丙停车未熄火,就乘丙不注意时将车开走(该车估价20万元)。本想开到外地卖掉,到郊区后,甲翻看车内财物,发现有警官证和手枪一支,感到害怕,于是又将车开回原处。另查明,甲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3年前被假释,甲杀死乙时假释考验期内。

  1、甲构成何罪?

  2、犯罪金额如何计算?

  3、甲盗窃汽车的行为是否犯罪中止?

  4、甲的假释考验期是几年?否成立自首?否构成累犯?对甲如何数罪并罚?

  答:1、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为赖掉债务而杀害债权人,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不是抢劫罪;在杀人后拿取死者财物的是盗窃罪;甲交代的盗窃汽车行为也属于盗窃性质。

  2、盗窃金额为:使用信用卡4万元,使用现金支票3万元;盗窃汽车20万元,共27万元。盗窃信用卡又使用的,金额以实际消费额为准。

  3、不成立中止,犯罪过程结束、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的行为,是犯罪后的表现,不成立犯罪中止。

  4、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不成立自首,因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待同种罪行的,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不构成累犯,因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只有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以内再次犯罪才考构成累犯。甲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方法是,首先对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与诈骗罪的无期徒刑依照吸收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因K与甲商量购买毒品吸,甲萌生抢劫K财物的念头,并与乙等人进行了谋划。某日,甲将K诱至甲住处谎称等候卖毒品的人,事先与甲串通好的乙等人闯入房内,装模作样地赶走甲,并对K进行殴打,当场劫得K手机及银行存折等物。乙等人逼迫K说出存折密码,但因当天银行放假而未取成。K在威逼之下与其亲友通电话,谎称在外地与人打架,自己把他人打成重伤,急需3万元为他人支付医疗费。次日中午,该笔钱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内,K等人将该款取走,K在被关押30个小时之后被释放。   

  对乙等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1、乙等人构成抢劫罪。乙非法关押K30个小时,是其抢劫的暴力手段,不必另行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2、乙逼迫K向其亲属要钱的行为,并非是以扣押人质的方式向第三人勒索财物,不成立绑架罪;

  3、乙等人已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当场取得财物,不属于敲诈勒索罪。

  因此,乙等人的行为仍属于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强取财物的抢劫罪。

  4、乙等人抢劫数额巨大,属于加重的抢劫。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适用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但乙不属于入户抢劫。因为该户是同案犯甲的,且属于合法入户。

  三、被告人S长期在某菜市场经营,某日让人将12箱蔬菜西兰花放在停放于停车场内的P的汽车上,欲以每箱60元的价格强行卖给P,但遭到P拒绝。S立即电话叫来C,K二人。C首先上前朝P胸部猛踢一脚,随后S、K和E(在逃)三人殴打P.之后,S抓住P并将其拖至两车过道中,继续向其索要12箱西兰花的货款。P再次拒绝后,C又拳打P,P用拳还击,C随即掏出水果刀朝P的腹部、左肩背部、左臀部连刺四刀。之后,三人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彭××降结肠破裂、腹壁下动脉破裂、腹腔积血,构成重伤。C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并带领公安人员到S藏匿地点将其抓获。经查,S于2005年3月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2006年3月刑满释放。S被抓获归案后,为了报复C,检举揭发C有以下涉嫌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C曾经注册H公司(私营),自任法人代表,租赁某楼301室办公,并在银行开设账户,开户资金为5000元。其涉嫌犯罪事实是:

  (1)C以H公司的名义向D公司采用送货上门当即付款结清的方式购买电脑10套,价50000元。D公司将电脑送至H公司后,C让向D公司开具了50000元的支票,对方收取支票后离去。因H公司账户无存款,支票遭银行退票。D公司派员至H公司办公室,发现该公司已搬离,C亦下落不明。

  (2)C以H公司的名义与Y公司签订合同,承包经营恒龙公司的分公司。C伙同他人以恒龙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利用侨盛度假村21幢别墅装潢业务,先后与G、H、E等6家建筑单位签订了共计29幢别墅的装潢工程承包合同及安全承包合同,并以收取安全保证金为名收取该6家建筑单位人民币30万元,以需要购买指定地板为名收取G建筑单位8万元后,逃离其租住的办公地点。

  对本案如何定性处理?

  答:S构成强迫交易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S检举揭发C的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属于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C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C使用空白票据骗取D公司数额较大财物,构成骗局诈骗罪,C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38万),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C应当数罪并罚。C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协助抓获同案犯,是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贪污、职务侵占、盗窃等)甲是某信用社聘用的合同工,曾任储蓄员、信贷员等职务,后从事押钞等工作,在作案时的正式职务是押钞员,但兼有出纳职责,既兼职分社上存、下拔现金及企业上门收款员,并负责现金出入库。该信用社属于非国有金融机构。3月30日下午5时许,甲与同事T等人从区农村信用社下属各营业网点押钞回到信用社,将收回的70余万元人民币放进金库保险柜后,甲便支开T,利用金库及保险柜钥匙未上交之机,又返回打开金库大门及保险柜,盗走70万元人民币后携款潜逃。

  当天晚上,甲经乙介绍暂住到Z家。5月底,因甲通碰到熟人,便要求乙、丙为其另租房子,后由乙、丙南井村租到H楼X室。在转移到X室躲藏前,甲将赃款中的56万元人民币交由丙保管,丙将赃款藏匿于其卧室沙发下。甲躲藏期间,丙安排甲的饮食起居,为甲购买食物、药品、家用电器及日常生活用品。11月16日,乙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带领公安人员到甲隐藏处所将甲、丙被抓获。

  对甲乙丙各如何定罪处罚?

  答:1、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方面,甲是非国有单位的职工,从事押钞员并兼负责现金出入库的职责,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客观方面,甲利用经管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监守自盗巨额单位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职务侵占罪。

  2、乙构成窝藏罪,乙明知甲是犯罪的人而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构成窝藏罪。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职务侵占罪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所以不属于协助抓获重大案犯的重大立功。但如果认为属于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认为重大立功,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丙构成窝藏罪和窝赃罪,数罪并罚。

  注意,本案的关键1、甲究竟是贪污、职务侵占还是盗窃?这均与身份有关,所以需要特别强调主体和利用职务便利的客观要件;2、乙犯罪后的表现,自首立功认定及其处罚原则;3、丙与乙的罪数差别,乙仅有窝藏“人”的行为,故只成立一罪;丙既有窝藏人的行为又有窝藏物的行为,故成立二罪,数罪并罚;

  4、不是事先通谋,故不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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