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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新建、改建、扩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注销(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0B058
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新建、改建、扩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注销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章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七十条
3、《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作出注销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南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邮编:100053
乘车路线: 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联系电话: 83978212 83978213 传真:83978212
监督电话: 65066969
相关网址: //210.75.201.203/xzxkdt
备注:

办事程序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新建、改建、扩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注销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注销在有效期的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消毒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要求注销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及法人签字;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实原件);
3、原卫生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注销申请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注意事项: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3、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三、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作出注销许可决定
2、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南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  邮编:100053
3、乘车路线: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4、联系电话:83978212  83978213  传真:83978212
5、监督电话:65066969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7、网    址:
//210.75.201.203/xzxk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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