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蒋艳超律师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我国刑法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立案标准
1、行为人有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
3、表现方式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一般表现为:
(1)公然进行人身伤害。表现在授意、指使殴打会、统计人员。
(2)滥用职权,侵犯会计、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表现在调离岗位、扣发工资、降低待遇等。
(3)利用合法手段,达到打击报复之非法目的。表现在借改革、“优化组合”之名排除异己。
(4)利用群众对局部利益及眼前利益的期望心理,煽动群众围攻或孤立会计、统计人员。
上述种种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
(1)打击报复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
(2)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
(3)打击报复致使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打击报复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对会计、统计人员实施报复行为的,不构成本罪,应按其报复的行为及后果等作其他处理。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会计人员、统计人员。打击报复会、统人员,不仅侵犯了他们的人身、人格、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同时也侵害了国家的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
《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本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并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中的会计人员,通常指各单位从事财务工作的财务人员、会计员、记帐员、出纳员、稽核员、财务主管人员,以及在各职能科室、车间、工地、仓库和附属单位工作的财务会计人员和专职核算员。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所指的统计人员,指从事统计活动的工作人员,包括专职统计人员和兼职统计人员,专职统计人员指专门从事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兼职统计人员指除承担统计工作外,还承担其他工作任务的统计人员。
对上述会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况恶劣的,构成犯罪。这里指的依法履行职责,是会、统人员依据会计法和统计法而进行的工作活动。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主要指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偷税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对违法的收支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行为等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主要是指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行为。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四、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与报复陷害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1、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而且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的领导人。(2)侵害的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是指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四种人。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对象只限于会计、统计人员。(3)犯罪手段不同。报复陷害罪是通过假公济私、滥用职权的手段对四种人进行打击报复。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对会统人员除运用上述手段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打击报复。
  2、打击会计、统计人员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的领导人。(2)侵害的对象不同。诬告陷害罪的对象是任何人。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仅指会计、统计人员。(3)犯罪目的不同。诬告陷害罪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目的是使会计、统计人员放弃抵制违反会计法和统计法的行为。(4)客观表现不同。诬告陷害罪是有意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虚假告发他人。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表现是领导者对会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