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共有人不知情 房屋抵押登记被撤销

发布日期:2012-07-15    作者:徐涛律师
3月28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黄乃华、胡镇诉被告新田县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胡良高、新田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他项产权)行政纠纷一案宣告判决:撤销新田县房产管理局于1998年7月25日对新政字第835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办理的抵押登记及颁发的新房他字第98313号《房屋他项权证》。 1989年11月30日,新田县人民政府为新田县城关镇的私产房屋颁发了新政字第835号《房屋所有权证》,确定所有权人为胡良高,共有人为黄乃华、胡镇。 1998年7月25日,胡良高为向新田县信用联社申请借款,将该房屋经新田县房产局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进行房屋估价后,与信用联社的城东信用社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同日,胡良高向县房产局提交了新政字第835号《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申请对该房屋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县房产局受理该申请后,在该房屋共有人黄乃华、胡镇未到现场签字同意和未提供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的情况下,为胡良高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于同日颁发了新房他字第98313号《房屋他项权证》和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上签具了书面的房屋抵押审核意见。 2010年12月,二原告发现县房产局已对该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新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