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孙心远律师 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发布日期:2012-07-17 作者:孙心远律师
被告辩称讼争房产是有偿售给原告的,双方为逃避税费,才办理赠与手续,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故被告所辩,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认为自己经济困难,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辩称,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经营或家庭生活,法院无法认定,故被告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不得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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