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2-07-26 作者:邱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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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要求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具备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故意。包括两方面:(1)双重的认识因素。即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是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还认识到别人和自己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并认识到共同行为的社会危害;(2)双重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自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所造成国家税收秩序或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秩序的破坏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行为人希望自己和他人共同走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是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要求共同的走私行为。共同的走私行为可以是共同的运输、携带、邮寄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也可分别是帮助行为、教唆行为、走私行为等。
就共同犯罪的形式而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同犯罪存在简单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对于简单共同犯罪,不能区分主、从犯的,对他们均按照全部偷逃应纳税额或走私货物、物品价额(或数量)定罪处罚;如果能区分主从犯的,对主犯按照全部罪行处罚,对从犯则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复杂共同犯罪,教唆他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受胁迫参与犯罪的,按照胁从犯,根据其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完全受欺骗参与犯罪的,不按照犯罪处理;对于受雇参与走私的,如果受雇者不知道是走私,不按犯罪处理;如果受雇者知道是走私后仍参与者,按照从犯处罚。
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集团,要注意正确界定。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所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集团必须具备这几个特征:(1)主体的多数性。即参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主体必须三人以上。(2)组织性。即成员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就是既有首要分子(组织者、领导者、指挥者),又有普通成员,首要分子领导、指挥普通成员进行犯罪活动。(3)稳定性。即多数人为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组织在一起是为了长期实施该种犯罪,而不是实施一次就解散。(4)目的性。即多人组织在一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由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经济犯罪,经常以单位的形式表现出来,应注意将犯罪集团与单位犯罪区分开来。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如果符合犯罪集团条件的,按照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犯罪集团条件的,按照一般共同犯罪处理。对于为进行走私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所实施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为主要活动的,均不能以单位犯论处。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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