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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研究】信托机构的审慎核查义务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

发布日期:2012-07-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实务研究】信托机构的审慎核查义务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28 ------武汉某信托投资公司与某银行黄冈市分行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与刑事案件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时,法院可以中止民事案件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如果民事案件在相关事实已查明的基础上能够不依赖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出裁判的,法院可以恢复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若刑事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对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有影响的,当事人可根据新的事实另行解决。
二、           民商事案件如果案件纠纷涉及刑事犯罪,在公安、检察机关查处犯罪期间,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
三、           信托机构违反金融法规,未尽审慎核查义务,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开立账户进行信托存款,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其行为与该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信托机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轻信托机构的民事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49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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