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研究】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
发布日期:2012-07-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新疆某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付款委托书对双方当事人基于何种关系而导致画作“暂留”并未明确,不能由此得出保管关系存在的结论。上诉人某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付款委托书从形式到内容都存在重大瑕疵,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其不能作为认定某公司占有画作事实的证据。同时,某公司未向法庭提供付款委托书中提到的退画协议。因此,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某公司主张某公司占有涉案画作的证据不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502----5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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