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务研究】债务原始发生合法与否不影响债务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 合同公司担保
发布日期:2012-08-2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摘要】
新旧债权人与新旧债务人四方共同签订《转让债务协议书》,就债务转移与债权受让达成合意。协议书本身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书的标的物---被转让的债务客观存在,即应当认定协议书合法有效。被转让的债务产生于境外香港,原债权人进口原油取得债权的手续是否不合法,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原在境外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改变为两家境内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属于国家《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外债”范畴;亦不属于该办法第四十三条“未经外债管理部门比准,境外中资企业不得将其自身承担的风险和偿债责任转移境内”所指的情形。且上述办法先(应为后于,李旭律师注)于《转让债务协议书》实施,故本案不适用该办法认定协议书的效力。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420--4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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