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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一、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品行良好;
(三)身体健康;
(四)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具备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六)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申请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决定机关
程  序
时  限
县、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执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执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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