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制定或调整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
法律依据 |
1、《价格法》第十八条(1997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2002年12月24日)。 |
数量及方式 |
无单一审批。由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
条 件 |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 |
申请材料 |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理由; (2)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 (3)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2、行业社会平均成本资料; 3、与定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
无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物价局 |
决定机关 |
市物价局 |
程 序 |
受理(或主动提出调定价动议)→开展调研、审核(依法开展价格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拟定调定价方案→本局签署意见(或送行业主管部门会签、报市政府审批)→发文。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报出定价方案(价格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所需时间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规范性文件。无有效期。 |
法律效力 |
经营者须执行规范性文件规定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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