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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专题实务研究系列】【劳动合同法裁判观点1】派遣单位应对劳动者的劳动报

发布日期:2012-10-2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合同法专题实务研究系列】【劳动合同法裁判观点1】派遣单位应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要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陈丹  崔理纲
【问题提示】
要派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的,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要点提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须使用劳务派遣制度。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被派遣期间,要派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实际支付主体,为第一责任人,派遣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名义支付主体,为第二责任人。因要派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而引发的劳务派遣争议,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为共同被告,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苏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李旭精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著,2009年总第1辑,20091月第1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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