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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专题实务研究系列】【劳动合同法裁判观点2】接受劳务派遣的劳动者不能主

发布日期:2012-10-2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合同法专题实务研究系列】【劳动合同法裁判观点2】接受劳务派遣的劳动者不能主张与要派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胡某某诉广州某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安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崔利平
【问题提示】
接受劳务派遣的劳动者能否主张与要派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要点提示】
劳务派遣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着三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劳务关系的特点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由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而与受派的用工单位只形成劳务关系。
苏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李旭精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著,2009年总第1辑,20091月第1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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