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民法考点:不安抗辩权
发布日期:2012-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要件有:
(1)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应注意的是,这一情况的发生须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形却仍然缔约,不享有不安抗辩权,若不知此情形,则可能属于合同无效的问题。
2.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对此需要把握:
(1) 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这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
(2) 先给付义务人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然后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这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
(3) 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产生以下的效力:
(1)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即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无限制。
(2)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3) 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可产生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问题
- 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的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4个回答0
- 漯河源汇区法院法官玩弄司法,判决书不把关键的争议事实、理由写明, 1个回答0
- 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吗? 4个回答20
- 不安抗辩权 1个回答5
- 未保价的包裹丢失,怎么走司法程序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关于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可以从事的生产活动,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
-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2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1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
- 刑事诉讼法-刑事速裁程序
- 三国法-国际商事法庭
- 法考模拟试题:刑事诉讼法-讯问犯罪嫌疑人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行政法-法与经济、政治和宗教等的关系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行政法-行政许可的实施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知识产权法-进口权
- 司法考试试题每日一练:宪法-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
- 民事诉讼法-撤销仲裁裁决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民法-死亡宣告的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