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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问题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关联交易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及公司法等对
关联交易进行了规定。
 对关联交易的司法干预是由因关联交易受到损害的公司及其投资人发动的,其享
有诉权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法赋予法院规制的关联行为主
要指关联交易中的非常规交易行为,其中,“通过关联关系”和“损害公司利益”,是
证实违法关联交易的两条判断标准。关于关联关系及其具体范围,一种观点认为,
公司法并未限定调控的关联交易的范围,应考虑认定关联交易的量化标准,尤其是
非控制股东或者持股低于某一标准的股东进行的关联交易,是否应纳入关联交易审
查范围,需考虑。另一种观点认为,可参照我国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关
联关系及其具体范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
规程》对关联交易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司法审判可借鉴。关于是否损害公司利
益的问题,则需要公平、科学的交易价格评估机制予以支持。实践中,如何认定是
否属于有损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还需要经验积累。通常来讲,主要表现为:
关联公司之间就收益、成本、费用与损益的摊计不合理或不公正。常见的类型有:
关联公司之间商品或股票的销售或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国际或国内市场上正常合理
价格的;关联公司之间相互融资而不计收利息的;关联公司之间借贷款项,以明显
低于融资成本之利率计收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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