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6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按照本通知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就《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计税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范围和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西省)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