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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营企业工伤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发布日期:2012-11-23    作者:110网律师
 
浅析民营企业工伤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摘要: 纵观新闻,浏览网页,矿难一直都在我们身边。俗话说工伤事故猛于虎也,不治理不防范将会是社会的毒瘤,家庭的悲剧。许多用人单位忽视安全生产和教育,冒险和违章操作,导致工伤事故发生,也导致了用人单位要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劳动仲裁与诉讼等风险。本文从用人单位所担负的工伤风险角度,分析用人单位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维持和谐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工伤风险; 劳动者; 防范;责任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事故仍然十分严峻,爆炸事故致死致伤事件时有发生,不光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以及惨重的教训,也使劳动者家庭蒙受了重大的阴霾。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公布,2011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347728,死亡75572,由此可见事故总量仍然较大,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工伤事故给国家、企业、劳动者都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在法律规范日渐明晰的今天,盲目的逃避责任的可能给企业自身带来更大的风险,企业管理者需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了解劳动及工伤法规,及时分辨工伤及其例外情形,采取合法又合理的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工伤和工伤风险的概述
    (一)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
《条例》明确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还设立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弹性条款,包含了造成工伤的一般情形,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规定对视同工伤的职工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风险
工伤风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劳动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发生劳动者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风险。
    (三)工伤保险与工伤风险的区别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是引起职业病后, 由国家和社会给予负伤者、致残者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由此可见。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工伤风险是一种责任风险,是无形中的;而工伤保险是一种保障制度,是现实生活中我们感受到的,两者性质完全不同。
二、用人单位要担当的工伤风险
劳动者在发生了安全事故之后,不光劳动者本人或者近亲属要承受身体之痛或者死亡的遗憾。用人单位也要承担不小风险。具体来说分为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工伤风险,即法律责任风险;另一种是非法律风险,例如:用人单位名誉的损坏,设备的破坏等等。本文主要分析的是用人单位要承担的工伤风险,所以具体来看,用人单位要承担的工伤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民事赔偿方面
1.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法方面提供了确实充分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或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或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用人单位应该支付12项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等。
3.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也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各种法律法规的支撑下,用人单位要付出一笔不小的费用才能达到民事赔偿的标准,如果在一次安全事故中死伤人数达到一定人数的时候,极有可能造成整个企业的经济瘫痪和企业的破产。所以防范工伤风险的意义极其重要。民事赔偿只是用人单位物质方面损失,在刑事责任方面用人单位同样逃脱不了。
(二)刑事责任承担方面
刑事制裁风险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刑事法律法规,发生重大或特大责任事故,依法给予刑事制裁。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刑法中关于安全事故的的责任承担中我们就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工伤风险中承担的刑事责任的严重性。用人单位作为一种民事上的主体,还要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风险。
(三)行政处罚方面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行政处罚风险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给予用人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制裁。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八十二条等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撤职等处罚。
三、用人单位防范工伤风险的对策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看到,用人单位在工伤风险的承担方面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不管是在物质损失还是刑事责任以及行政惩罚方面。一次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足以使一个中小企业破产。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做好防范和控制工伤风险么?结合现实生活中的教训,我提出了以下几种观点:
(一)选择合理的用工形式
    对临时性用工(如搬运工)、家政式劳务非全日制用工(如清洁工)、存在人身损害的隐患特殊岗位用工(如保安)可以首选与搬家公司、家政公司、保安公司等专业公司建立服务关系,由专业公司派遣人员前来完成具体工作的方式,以避免形成因劳动关系,扩大工伤责任范围。淘宝之家企业办公装修等项目,应发包给有用工资质的装修公司而非个人,其他工程项目也应经过考察确认后发包给有资质的企业。
(二)在大型生产车间安装监控设备
    在职工的生产场所内设置监控录像设备,一方面有利企业管理层了解生产情况,另一方面有利于保存证明职工受伤形成原因的证据,为调查事故情况提供证据线索,从而防范恶意的“伪工伤”出现,为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因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又无其他明显特征足以判断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故中,若企业不积极收集相反的证据,职工基本无须提交证明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若通过视频监控对事故过程予以拍摄,就为日后分清责任保留了重要的依据。
(三)根据需要适当购买商业保险分担企业经济风险
     一是除积极参加并为职工投保社会保险外,还可以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进行补充,进一步化解风险。二是对于试用期间正在培训考查、尚未确认是否留用的人员可以选择为其购买短期商业保险,并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冲抵工伤赔偿金。实践中,员工刚刚进入公司尚在试用期就不幸发生工伤事故的也并不罕见,更有在参加入职培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因此,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填补尚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期间的用工风险。
(四)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 违规操作造成自己或同事受伤的职工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建立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将其纳入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的范畴,加强职工安全学习和对职工安全防护意识加以培养和监督,以及奖惩制度体系,促进安全文明生产的实现。
(五)量化工伤风险管理成本
引起工伤劳动争议以及工伤赔偿对企业, 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因此, 量化工伤风险管理成本对企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 目前很多企业对工伤风险管理成本并不重视, 甚至不少企业的领导都抱着得过且过的思想对此项成本的支出敷衍了事, 这些行为都给企业日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其实任何一家企业, 无论其规模大小, 都应当引入风险管理, 建立化解风险机制, 对可能遇到的经营风险及时预测预警, 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积极主动地化解风险, 把风险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我国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了与劳动者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建国五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和颁行了大量的劳动法律、法规, 可以说我国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主体, 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全方位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由此, 企业应在生产发展中要高度重视工伤风险管理, 大力有效地采取措施化解工伤风险。
四、总结
本文提出的以上措施, 尽管可能不会完美的防范企业的工伤风险,但是至少能使得企业管理当局对各种工伤风险成本有了一个较为直观的认识, 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工伤事故对用人单位的冲击, 以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企业管理当局更应该具备高瞻远瞩的战略思想和较高的法律素质, 审时度势, 将可能发生的风险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中国网络电视台//news.cntv.cn/20120116/114810.shtml
[2]杨芳.问清泓. 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缺陷分析[J].当代经济, 2006(12)
[3]李泽忠.论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及防范对策[J].教育改革与教育产业,2010.p180-181
[4]教学法规中心编《学生常用法规全书》[M]. 第七版 3-9
[5]旭东.关于工伤预防的几点认识[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16
[6]赵哲峰.法律视野中企业工伤风险的量化与控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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