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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遗产继承纠纷律师

发布日期:2012-11-27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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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在民间纠纷的继承纠纷中,常常是因为遗产范围不清而引起的,到底什么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呢?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和收入。包含工资、奖金、退休金、补助费和从事农、副、牧、渔业所得的粮食、瓜果、牲畜等。个体经营的合法收入以及通过其他合法行为所得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同时,《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根据上述规定,可能看出遗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如果该公民的财不在他生前就处理了,如死者生前已赠与或出卖了,那就不能算他的遗产。
(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是被继承人生前通过借用租赁等方式使用的他人财产,也不能是公民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果是公民与他人共有人财产,只有把他人财产分出以后,其余部分才能作为该公民的遗产。
(三)必须是合法的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如抢劫、偷盗、贪污获得的财物,不是合法财产,应予追索。
被继承人死亡后,单位给予他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无生活来源的配偶的生活费、抚恤金、补助费,不属于死者遗产,其他家庭成员无权继承。
深圳遗产继承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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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公民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以后,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所谓继承纠纷,就是指在确定死者遗产范围和由谁继承、怎样继承的问题上发生的争执。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继承纠纷要依据继承法和有关法规调解,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互助团结、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发扬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巩固社会主义新型的家庭关系。
首先是坚持男女平等原则,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继承法》第斗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为此,在调解工作中应注意掌握:
①在同一继承顺序中,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②男女双方互有继承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③维护寡妇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允许寡妇带产再嫁。
其次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即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情况,决定其继承权的取得或丧失,继承份额的有无、多寡。坚持这一原则,在调解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割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③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④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⑤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⑥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吴明收取李蓉的购房订金后,又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构成违约。吴明售房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吴明和李蓉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李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归还购房款,法院给予支持。吴明认为李蓉存在违约行为,但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关于5000元是否为定金的问题,法院认为,从收据的字面上看,上面书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从收据内容上看,不能反映出该笔款项具有定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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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解除李蓉与吴明订立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吴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李蓉购房订金5000元。

  吴明不服一审判决,向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二审后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

  法官说法: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从性质上看,定金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且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吴明虽然在收条中写明收到5000元订金,但对定金合同的内容双方未作明确具体的约定,也就是说,没有约定定金的性质。因此,吴明关于该“订金”应为“定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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